作者:张贵峰
因中国农业银行广东惠州分行出错,该行日前给水口国康电子厂员工发出双倍工资。工人们纷纷取钱,将附近ATM机的钱都提光了。银行发现后追讨,并要求不能立刻还钱的人写下还钱保证书。(2月28日《南方都市报》)
在许霆案沸沸扬扬的背景下,这起由于银行出错导致的多发工资及追讨事件,无疑更耐人寻味。我们知道,许霆案中最为公众不满的在于:作为当事人的银行并没有为自身错误付出任何实质性的代价。一方面,ATM机上被许霆多取走的钱,ATM机生产厂商已赔偿;另一方面,审判机关又只追究许霆责任。
律师表示“工人应该退还这笔钱”,因为从法律角度看,这些钱属民法上的“不当得利”。
这些话在理,但银行气势汹汹的样子让人难以接受,储户从银行多取了钱,固然属“不当得利”,但银行因自身错误而“不当失利”,就不该付出代价吗,比如至少说一声抱歉?
民事行为关系中,有过错必担责、必赔偿是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遗憾的是,目前银行与储户之间的大量纠纷中,这个原则并没有得到遵行,或者被片面执行,无论过错归属及过错的性质、程度,银行总能方便地维护其利益,而把责任推给消费者。
不禁想起日前发生在美国的一起类似事件,由于自身出错,戴尔公司官网上出现超低价显示器,原价8999元的27英寸液晶显示器,标价只有2515元,引发抢购潮。事后戴尔公司表示“将自行承担因此带来的损失”。
显然,戴尔公司珍惜自身声誉,不但不指责消费者贪便宜并追讨“不当得利”,而且勇于为其错误埋单,这种做法很值得国内服务行业学习。这些年,银行业不是不断声称要“与国际接轨”吗?现在,现成的“轨”就摆在面前,怎能视而不见?
(本文来源:海峡都市报 作者:张贵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