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更名为“秩序维护员”

2008-02-27 16:37:00 来源: 新民晚报(上海) 网友评论 0 点击查看

  昨日,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下发中物协20081号文件。文件中建议,今后物业服务企业对从事物业管理区域内秩序维护和协助开展安全防范的工作人员使用“秩序维护员”称谓,而不再使用“保安员”的称谓。

  物业公司:将陆续按照文件执行

  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告知,一般情况下,文件下发后,物业服务企业将陆续按照文件执行。“秩序维护员”的称谓与其工作性质和职责非常贴切。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物业企业只能起到协助安全防范的作用,而小区治安保障是公安部门的职责。沪上某物业公司负责人直言,保安的职责是协助做好安全防范,而并不是治安管理。“类似抓小偷,保安有义务协助警察工作,但其并不是第一责任人。”

  业主:“秩序维护”说法规避责任

  对于该文件,几位接受采访的业主都表示“强烈质疑”。业主周先生直言在大多数业主看来,保安的主要职责是维护小区安全。“而称谓的改变无疑是规避物业公司本应该承担的责任”。他举例说,一旦因保安工作疏忽而导致失窃,物业公司必然将按照“秩序维护”的说法而逃避应承担的责任。

  一位白姓业主更是提出疑问,何谓“秩序维护”,维护到何种程度算是尽到义务,物业公司通过何种途径证明其维护了秩序。他认为,以上问题得不到明确,“秩序维护员”便很难发挥作用。

  律师:保安身份未被法律授予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马康年律师告知,目前“保安”并没有得到法律的授权。“这个职业的权利和义务,社会地位以及作用都没有被法律界定过。”他解释说,这个盲点是导致保安与业主纠纷的根源。而中国物业协会发出的此文件,其原因可能是为了避免保安因滥用权利而受到指责,或是为了缩小保安被业主加重了的职责范围。

  他坦言,“秩序维护”尚需要细化。如果是维护物的秩序,那么物管员便可胜任。如果是维护人的秩序,那么这个概念中必然包含保护安全的层面。他直言,称谓的改变容易引起歧义。

  东方早报(李萌)

(本文来源:新民晚报 ) nete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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