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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就业歧视工作进程
2004年3月
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华中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周洪宇在第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了“关于尽快制定《反就业歧视法》的建议”。
2005年3月
周洪宇再次在第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进一步提出“关于尽快制定《反就业歧视法》的建议”。
2005年
“反就业歧视研究课题组”启动,该项目包括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在内的24名学者参与,其中包括来自国内不同领域的十几位学者,还有来自美国、加拿大、英国和荷兰的专家。计划用3年时间完成。
2006年12月
中国政法大学会同北大、清华、人大等高校在国展举行的大学生招聘会上宣传反就业歧视。根据最新调查结果,有85.5%的人在求职过程中遭遇过歧视。
国外反就业歧视法
爱尔兰:两机构受理歧视投诉
1998年爱尔兰颁布了就业平等法,规定在同劳动关系相关的任何方面禁止根据性别、婚姻状态、家庭状态、性趋向、宗教信仰、年龄、残疾、种族以及国别进行直接和间接歧视。为了确保平等劳动权的实现,爱尔兰设立了两个机构分别处理个人投诉以及开展促进平等的活动,即平等事务调查处和平等事务局,前者拥有调查权,并可以做出有约束力的裁决,其对歧视的补偿裁决可以达到两年的工资总额。而后者实际负责平权行动和起草相关法案。
美国:防止怀孕歧视
美国20世纪60年代实行的《雇佣年龄歧视法》规定,歧视40至65岁的雇员和求职者属违法行为。另外还有《公平就业机会法》、《公平工资法》、《怀孕歧视法》和《残障人士法案》等,惩治年龄、残障、国籍、种族、信仰、性别等方面的就业歧视行为。
香港:防止残疾歧视
香港1995年成立了平等机会委员会,该委员会是香港政府下设的职能部门,运用政府的有关专门法令监管就业中的性别歧视等问题。香港地区还专门设立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对就业歧视进行约束,比如设立了《性别歧视条例》、《家庭岗位歧视条例》、《残疾歧视条例》等,这是构成了反就业歧视的法律适用条款。
英国:防止年龄歧视
目前有《就业促进法》。去年3月初,英国贸工部向议会提交了“2006年就业平等(年龄)条例”。该条例涵盖了就业与职业培训领域,禁止直接或间接的非法年龄歧视。
日本:防止性别歧视
日本女人一旦结婚就回家,女人退休比男人早,构成性别歧视。日本在1985年制定了《雇佣机会平等法》,作出了相应的反歧视规定。
(本文来源:北京晨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