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惩处高官腐败机制形成 注射方式执行死刑

2008-02-21 12:51:26 来源: 中国新闻网(北京) 网友评论 0 点击查看


秦城监狱位于北京小汤山附近,是中国最著名监狱。

十六大以来,我国对省部级官员腐败案的惩处已经形成一个相对固定的模式:中纪委是第一道“关口”,中纪委查处后移交最高检。“两高”为了防止干扰,实施异地侦查和异地审判。

观察人士分析,惩处省部级高官腐败的机制已经形成,异地审判虽然没有制度化,但已经形成惯例,正在向制度化方向靠拢和发展。而将所有省部级腐败官员“集中到秦城监狱执行刑罚”,同样没有明文规定,但形成惯例,“不是谁都可以到秦城监狱去服刑”。这也许是省部级腐败官员的最后一个“特权”。

反腐中国模式已经形成

“中纪委是依纪依法办案,根据案件不同特点,形成成型的办案规律。”中纪委宣教室副局级检查员阎群力说,“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省部级官员腐败案件由中纪委直接查办。中纪委在办案时,可以抽调省级纪委人员联合办案。”“其实,自1993年1月1日中纪委、监察部合署办公以来就开始反腐败的中国模式。他们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不久,中央就确定中国反腐败领导体制: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纪委处于‘组织协调’重要地位。”一位专家说。

“中纪委查处的省部级官员腐败案件100%准确。”长期研究腐败问题的专家说,中国模式的形成有五个方面因素:一是只要省部级高官有腐败行为发生,包括违反党纪、政纪、法纪,纪委都可以立案查处,譬如官员包二奶、赌博等;二是中纪委有比较严厉的调查措施和手段,一般公认的是“双规”;三是腐败高官在“双规”期间的交代和检举揭发已被法院认为是自首和立功;四是中纪委可以调动武装力量,主要是武警;五是“双规”期间,最高检可以提前介入。

最高检创新侦查一体化

“早期,对中纪委移交过来的省部级官员腐败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最高检是自己亲自立案侦查。”最高检一位官员说,“随着中央加大反腐力度,中纪委移交给最高检的案件逐年增多,但限于侦查力量不足,最高检开始从全国各地检察机关抽调人员协助办案。后来,最高检在侦查方面搞创新,就将案件指定省市一级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最高检的策略是检察理论创新——构建侦查一体化机制。

目前,侦查一体化机制不仅适用于查办省部级官员犯罪案,而且已经成为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主体模式,“十六大以来,最高检立案查处的32起省部级官员腐败案件,大都采用侦查一体化模式,最高检逐渐由具体办案发展到指挥和协调办案上来。”

清华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任建明用“五大”概括省部级官员腐败案的特点:一是危害大,二是影响大,三是造成的损失大,四是干扰大,五是查处难度大。“对省部级官员腐败案件,媒体关注度高,中央领导重视,查办机关在具体查办过程中积累了一些做法和经验,这些经验和做法发展成惯例后,就具有制度性功能,如异地审判。”任建明认为,高官腐败案件异地审判虽然没有制度化,但已形成惯例,并正在向制度化方向靠拢和发展。

省部级贪官“最后特权”

目前,对省部级腐败官员刑罚执行方式已经惯例化,如果是判处死刑,执行方式是注射。但有评论认为,对高官注射死刑,而对一般判处死刑的人执行枪决,是执行方式的“不公平”。对此,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仁文说,造成死刑执行方式“不公平”的原因主要是经济问题,比如一台执行车造价70万元,一个固定注射死刑的刑场需100万元,因此“目前区县一级绝大多数还没有固定的注射执行死刑的刑场或流动执行车”,如果“国家能拿出专款建注射执行刑场,注射死刑就可以全部替代枪决。”

而对判处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省部级腐败官员,执行刑罚方式也很特殊,与一般犯罪人执行刑罚不同。一般情况是就近执行,即在哪里判决,就在哪里执行。而对省部级官员,不论在哪里判决,都要集中到秦城监狱去执行刑罚。

秦城监狱位于北京昌平区小汤山附近,是中国最著名的监狱。这座监狱却隶属于公安部,而不是司法部。按照公、检、法、司的分权规定,监狱应该隶属司法部,因此,秦城监狱是惟一一座不隶属司法部的监狱。将所有省部级腐败官员“集中到秦城监狱执行刑罚”,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已形成惯例,具有制度性效力,甚至准法律上的效力,而且执行很到位。“不是谁都可以到秦城监狱去服刑的。”这也许是省部级腐败官员的最后一个“特权”。 (本文来源:中国新闻网 ) 韩宵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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