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旬老汉不忍妻子遭病痛折磨 将其砍死(图)

2008-02-14 09:01:20 来源: 今日安报 网友评论 0 点击查看
七旬老人因爱杀妻应怎样判刑?
七旬老人因爱杀妻应怎样判刑?

2008年1月22日,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杀人案件,一位74岁的老汉被控杀死了青梅竹马、相濡以沫数十年的老伴。在接受法庭调查时老汉解释说,杀妻是为了帮妻子解脱痛苦。因为,妻子重病在身,卧床多年而活不如死,自己太爱她了。那么——

案例再现

不忍妻子遭受折磨因爱杀妻

据媒体报道,通州区检察院的材料显示,胡老汉与比自己小6岁的妻子张某是同村人,从小一起长大,事发前儿孙满堂。

1999年,张某先后患高血压、糖尿病、脑血栓,行动不便,2004年底,又因脑溢血半身不遂。2005年8月,一次意外的摔跤,让她的四肢无法动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吃喝拉撒甚至翻个身都要别人帮忙。

胡老汉告诉检察官,有时候,妻子一晚上要小便6次。由于孩子不在身边,张某所有的生活起居都由胡老汉一人照料。虽然后来请了保姆,但吃喝拉撒还是要他来做。

“老伴很痛苦,我也很难受。”胡老汉说,3年来一直睡不好觉,感觉压力很大。

去年8月,张某又查出患肾衰竭。去年8月30日晚11点半,老伴醒了,说要小便,他去帮助接尿,但没有尿出来。

没给老伴接出尿,胡老汉着了急,“老伴的病越来越重,好不了了,与其这样受罪,不如死了”。他这样想着,也这样做了,他到厨房拿起菜刀,对准熟睡的老伴连砍数刀。

夫妻恩爱多年邻里联名求情

1月22日,通州法院开审此案。胡老汉身体十分虚弱,在两个法警的搀扶下拖着脚步缓缓走进法庭,虽然面容憔悴、身体羸弱,但思路清晰。

胡老汉说:“死了比活受罪好!杀了她,也许是最好的解脱方式。”

“她哼了两声。”鲜血喷溅到床上和墙上,老伴痛苦地呻吟,“无法挽回了,不能停了!”胡老汉稍作停顿,咬咬牙又继续砍,直到确信老伴没有了气息。杀死老伴后,他把刀放回厨房,洗掉了手上的鲜血,先打电话通知了儿子,再拨通了110。

“要么判我死刑,去陪老伴;要么成全我,和儿子团聚安度晚年。”胡老汉说,他之所以这么做,是出于对老伴的爱。

胡老汉的儿子、保姆、邻居和居委会的证言都证实,老两口的确感情不一般。事后,还有居民联名写信建议法院从轻处罚。

最后陈述阶段,胡老汉表示了深深的忏悔:“我做蠢了,她解脱了,我和孩子也解脱,但人没了!”他说,现在十分思念老伴,但已是欲哭无泪。胡老汉的两个儿子表示判决后将向监狱部门申请监外执行。

因爱杀妻能否缓刑?

法官说,如胡老汉所说属实,本案以“安乐死”论也太过偏激。

胡老汉说,老伴曾因无法忍受病痛而表示过“不想活”,他这样做也是为了成全老伴。他的辩护人罗娟也拿出老汉儿子的证言,证明他们的母亲曾有寻死的想法。罗娟表示,鉴于胡老汉杀人动机的特殊性和几乎没有其他社会危害性,希望法庭适用缓刑。

“不能说一个生活不能自理的病人生命就可以被剥夺。未经法律允许,任何人都无权剥夺。”公诉人站在法律的立场表示不同意。

通州法院一位法官说,如胡老汉说法属实,他的做法事实上就是一直在争论的“安乐死”,只是他的手法过于偏激。

2008年1月30日,北京通州法院一审判决胡老汉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决其有期徒刑12年,并剥夺政治权利2年。

说法

胡老汉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赵战涛(新密市检察院检察官):

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该罪有如下特点:1.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本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4.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上述四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本案中,胡老汉明知自己杀妻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他的行为不论在主体和主、客观要件方面,还是在侵犯的客体方面,都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特征,所以胡老汉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公民的生命权不可随意剥夺

李颖(郑州高新区法院法官):

胡老汉挥刀将卧病在床的妻子活活坎死的行为,即使是“以爱的名义”,也着实让人难以接受。因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人的生命神圣不可侵犯,未经法律许可,任何人都不得轻易剥夺另一个人的生命权。

剥夺人的生命权不但只能是依国家名义慎用,而且,还必须由法律规定来实施。本案中,胡老汉拿人的生命不当回事,用刀砍死数十年朝夕相伴、相濡以沫的妻子,不仅是个人行为,而且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所以罪责难免,更是不可饶恕。

应对胡老汉采取暂予监外执行

梁珍(郑州高新区法院法官):

监外执行是对被判处监禁刑罚的犯罪人,基于特殊原因而采取的一种暂时变更行刑方式,将其暂时放在监外,由其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判处刑罚的一种执行制度。

本案中,年过七旬的胡老汉是在两名法警的搀扶下才得以缓缓步入法庭的。由此可知其身体状况相当衰弱,即使在监外生活都需要有人时刻在身边照料,更谈不上危害社会了,若对其适用缓刑的理由尚能成立,那么对其采取暂予监外执行的方法也并无不妥。

胡老汉的行为应认定为“安乐死”行为

李俊阳(郑州高新区法院审监庭庭长):

“安乐死”是指对于因身患疾病不久将离世的人,因不忍其受病痛的折磨,停止对其的救治或采用积极手段加速其死亡的一种死亡方式。但我国立法界并未承认“安乐死”的合法地位,对于实施安乐死行为造成他人死亡的一般是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只是鉴于被告人实施“安乐死”的行为是为了满足被害人的求死欲望,其主观恶性和其他社会危害性不大,所以对其一般都是从轻处罚。我个人认为将“安乐死”合法化具有一定的社会意义,可以推动我国法治的健全。

结合本案,胡老汉之妻是身患重病久治未愈的患者,所以,其早已有不堪忍受折磨而向家人和邻居表示过想结束自己生命的意愿。胡老汉的行为正是为了满足妻子的愿望,结束其痛苦的,所以,胡老汉的行为符合“安乐死”的行为构成要件,应当将其认定为“安乐死”行为。 (本文来源:今日安报 ) 马员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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