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求爱遭拒发恐吓短信 咬舌自残拒捕

2008-01-25 06:45:55 来源: 南方网 网友评论 0 点击查看

本报讯 求爱遭拒,高明一男子陈某不断发送手机短信辱骂恐吓对方,警方接报将其拘留,陈某反复咬舌自残抗拒,拘留被迫暂缓。

后陈某更起诉高明警方要求撤销拘留决定,日前,高明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陈某起诉,维持警方行政决定。

事件求爱3年软硬兼施

2004年,陈某因工作关系结识一女子张某,并对其展开追求,多次遭拒后,陈某心有不甘,锲而不舍,但最终仍未赢得张某芳心。追求张某时,陈某就不断打电话发短信给张某,最终失望之下,陈某开始对张某态度大变,甜言蜜语换作恶语相加。陈某的痴心固执之举一直连续多年,直至其在2007年8月被警方抓捕。

2007年8月27日,张某向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报案,称陈某举动对其精神、工作和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困扰。张某向警方提供了2006年9月至2007年8月27日期间陈某给其所发手机短信的记录,其中有许多辱骂、恐吓、威胁内容,并数次扬言要砍死张某全家。

警方认定违法处拘留7天

高明警方经调查取证,认定陈某行为违法,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于2007年8月28日作出了对陈某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但陈某遭警方拘留后,大闹看守所,情绪激动之下,更多次咬舌自残,警方决定暂缓执行拘留。

陈某被释放后,8月29日,就向高明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07年10月25日,高明区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维持高明警方行政处罚。11月7日,陈某不服复议决定,向高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对其所作出的行政处罚。

法院驳回起诉维持原处罚

高明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告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依法享有对涉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权力。本案中,原告陈某通过移动电话向张某发送带有恐吓性质的短信,发送的短信数目较大,持续时间较长,已严重干扰张某的正常生活,其行为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5款规定。被告据此对陈某作出行政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该行政行为应予维持。据此,高明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陈某起诉,维持该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条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南方都市报 (本文来源:南方网 作者:杨秀伟 黎梦宇 邢梁) 踢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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