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袁晨光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日前透露,最高院正在力推将《行政诉讼法》的修改纳入即将公布的十一届人大立法规划,其修改方向为“从制度上排除干扰行政审判的各种因素,完善行政诉讼程序”。在修订完成后,“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这一抽象行政行为也可成为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1月18日《新京报》)。
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只能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而对行政机关出台的文件、规定等抽象行政行为(即所谓的“红头文件”)的审查,只能通过其他监督途径解决。随着我国民主法治进程日益加快,抽象行政行为的不可诉,越来越被诟病。
从理论逻辑上讲,“红头文件”的合法性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基础,是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和前提。不难想象,如果政府的“红头文件”不规范、不合法,必将导致按照这一文件精神实施的一系列具体行政行为的连锁反应。即便有人就某一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也只能解决自己的问题。只要造成违法、违规的源头不消除,还将有更多行政相对人受到利益侵害。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起诉一个“红头文件”,比起诉100个具体行政行为显得更为重要。
法学家姜明安先生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一书中写道:“对于抽象行政行为,世界各国在行政诉讼制度初创时期,一般都不作为法院受案范围。但随着民主、法治的完善,公民权利意识的加强,对行政权监督、制约机制的发展,抽象行政行为在以后可逐步作为法院司法审查的对象,成为法院受案的范围。”目前在法治比较完善的国家,都针对抽象行政行为规定了严格的司法审查制度。如美国称之为司法复审,不仅对行政行为有审查权,而且对立法行为也有审查权,即违宪审查。再比如德国,设有行政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当具体行政纠纷涉及到法规、规章时,就可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我国《行政诉讼法》已经实施了近18年,中国法治环境也日趋完善,可以说修改《行政诉讼法》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因此,将“红头文件”的审查纳入司法审判程序,是我国在新的历史时期推进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我们期待着这一天早日到来!
(本文来源:中国保险报 作者:袁晨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