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月11日电(记者毛晓梅、王文帅)2008年2月1日起,社会普遍反映难以理解的交强险“无责财产赔付”每次最高赔付额将由现行400元降为100元。
与此同时,保监会要求各保险公司从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交强险无责财产赔付简化处理机制,简化交强险无责方的理赔手续,提高理赔效率。
交强险实行“无责赔付”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所明确的。根据该赔偿原则,交通事故发生后,无责方被保险人要在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内,对全责方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行赔付。自2006年7月1日交强险实施以来,无责赔付尤其是对财产损失也实行无责赔付就备受争议,现实中“别人撞了我,我没责任反而要赔400元钱”等现象很不合理。200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做出修改,规定交通事故发生时,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保监会11日正式出台的交强险新版责任限额方案明确:被保险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保险公司对其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最高赔偿额为2000元;机动车无责任的情况下,对财产损失的最高赔偿额仅为100元。
今日国内聚焦
· · 加班费略减· · · · 网言网语· ·
· ·
保监会同时下发了《关于加强交强险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采取措施,推进交强险提高理赔服务质量。针对社会上一些车主提出的无责赔付理赔繁琐问题,保监会将指导保险公司探索建立无责赔付简化处理机制。具体做法是:由全责方保险公司全权处理有关交通事故的所有赔偿事宜,从而简化索赔手续。《通知》要求,从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无责财产赔付简化处理机制。
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车险部人士介绍,两车碰撞的交通事故中,一方无责一方全责,只涉及车辆损失、不涉及人员伤亡的事故占了相当大的比例。从车主角度讲,一些无责方车主对于要向全责方支付赔款的方式难以理解,也不愿耗费时间和精力办理保险索赔;而全责方车主的车辆损失,由于有一部分要由无责方赔付,其余部分再由自己的保险公司赔付,其索赔手续也相应增加。“实行由全责方保险公司代赔无责方交强险赔款的快速处理机制,将大大提高交通事故处理速度,降低事故双方保险索赔的复杂程度。”
此外,保监会还将继续与公安部交管部门共同在全国部分地区试点“互碰自赔”等交通事故快速理赔机制,提升交强险的理赔效率。
从今年2月1日起,与人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包括6座以下家庭自用车、36座以上公交车等在内的16个车型投保交强险将获得“降费”,降费幅度从5%至39%不等。
从今年2月1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总责任限额将正式从现行6万元提高到12.2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将由现行5万元上调至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将由8000元提高到1万元。
中国保监会11日正式公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调整方案,并批准了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上报的交强险费率调整方案。新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方案将于2008年2月1日零时起实行。
新旧版交强险方案对比
旧版交强险
交强险听证方案
新版交强险
6座以下家庭自用汽车交强险保费
1050元/年
950元/年
950元/年
责任限额
6万
12万
12.2万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50000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8000元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20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110000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8000元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20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110000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10000元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2000元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10000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1600元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4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元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名词解释
责任限额
:是指在责任保险中,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交强险条款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医疗费用和财产损失所分别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死亡伤残费用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医疗费用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以下简称费率方案)适用于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本费率方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及说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办法、保险费的计算办法和解除保险合同保费计算办法等4个部分组成。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
(2008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车辆大类 序号 车辆明细分类 保费
一、家庭自用车 1 家庭自用汽车6座以下 950
2 家庭自用汽车6座及以上 1,100
二、非营业客车 3 企业非营业汽车6座以下 1,000
4 企业非营业汽车6-10座 1,130
5 企业非营业汽车10-20座 1,220
6 企业非营业汽车20座以上 1,270
7 机关非营业汽车6座以下 950
8 机关非营业汽车6-10座 1,070
9 机关非营业汽车10-20座 1,140
10 机关非营业汽车20座以上 1,320
三、营业客车 11 营业出租租赁6座以下 1,800
12 营业出租租赁6-10座 2,360
13 营业出租租赁10-20座 2,400
14 营业出租租赁20-36座 2,560
15 营业出租租赁36座以上 3,530
16 营业城市公交6-10座 2,250
17 营业城市公交10-20座 2,520
18 营业城市公交20-36座 3,020
19 营业城市公交36座以上 3,140
20 营业公路客运6-10座 2,350
21 营业公路客运10-20座 2,620
22 营业公路客运20-36座 3,420
23 营业公路客运36座以上 4,690
四、非营业货车 24 非营业货车2吨以下 1,200
25 非营业货车2-5吨 1,470
26 非营业货车5-10吨 1,650
27 非营业货车10吨以上 2,220
五、营业货车 28 营业货车2吨以下 1,850
29 营业货车2-5吨 3,070
30 营业货车5-10吨 3,450
31 营业货车10吨以上 4,480
六、特种车 32 特种车一 3,710
33 特种车二 2,430
34 特种车三 1,080
35 特种车四 3,980
七、摩托车 36 摩托车50CC及以下 80
37 摩托车50CC-250CC(含) 120
38 摩托车250CC以上及侧三轮 400
八、拖拉机 39 兼用型拖拉机14.7KW及以下 按保监产险200753号实行地区差别费率
40 兼用型拖拉机14.7KW以上
41 运输型拖拉机14.7KW及以下
42 运输型拖拉机14.7KW以上
新华网北京12月14日专电(记者毛晓梅王文帅)14日在北京举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调整听证会上,听证申请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对交强险费率调整方案进行了详细介绍和说明。
责任限额
上调至12万元 降费平均幅度10%
出租车私家车赔付率较高 但本次调整只降费不涨费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集中调高6万元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第一个法定强制保险,这项全新的制度真正实施才一年多,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改革和完善。此次中国保监会提出的“双向调整”政策迈出了交强险改革的关键一步。交强险贵在平稳起步、长远发展,在保额提高1倍、基础费率平均下调10%的新方案下,交强险业务的经营将会出现怎样的结果,会不会造成“大起大落”?
听证会部分代表发言
魏文涛:
刘旭升:
李广江:
张亦涛:
蔡国峰的代理人:
袁方:
(本文来源:
新华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