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名律师就恶意取款者被判无期案上书最高法院

2008-01-08 05:53:20 来源: 中国青年报(北京) 网友评论 0 点击查看
  •   核心提示:许霆利用ATM取款机故障分171次取走17.5万元,一审被判无期徒刑。1月7日,8名律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一份公民建议书,指出以10年前的罪刑标尺来衡量今天的犯罪行为,不符合社会实际。

专题:网友激辩“许霆”案

中国青年报1月7日北京电  今天上午,北京市瑞风律师所律师李方平,联合7名律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一份名为《关于刑法及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亟待修改》的公民建议书。

2006年4月21日晚,在广州打工的许霆,到广州市商业银行的某ATM取款机上取款。他的账面余额仅有170多元,也只想取款100元。但他发现,取款机吐出1000元,账面仅扣除1元。许霆利用银行系统的这个错误,分171次取走17.5万元,并叫来朋友郭安山取款1.8万元,二人各携所取款项潜逃。事后,郭安山投案自首,并全额退还所取款项,获刑1年。许霆逃亡一年后被警方抓获,日前以盗窃罪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

建议书中指出,判处许霆无期徒刑适用的法律依据量刑幅度太僵硬,出现了刑罚断档现象,造成了适用刑罚上的不衔接。同时,目前适用的《刑法》与《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分别发布于1997年和1998年,以10年前的罪刑标尺来衡量今天的犯罪行为,实在不符合社会实际。

法律缺陷导致判决结果“合法但不合理”

李方平认为,本案的关键不是定罪问题,而是量刑问题。“盗窃金融机构只有无期徒刑或死刑两档刑罚,一条杠杠,上下就是天壤之别。这种严格的规则主义,显然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

在今天提交的公民建议书中,李方平详细分析了我国《刑法》第264条存在的立法缺陷。依照该条规定,盗窃金融机构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ATM机如果被认定为金融机构,超过10万元依法就只能判处无期以上徒刑。

但是,十年来,盗窃量刑标准并没有根据国民经济、人均收入的提高做相应的调整,以至于判决结果相较十年前显得越来越重。这种现状如果继续维持,是与罪刑相适应原则背道而驰的。

“我们分别调取了1997年和2006年的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分别是6470元和21001元,二者相差3.24倍。如果把近十年来的通货膨胀因素考虑进去的话,量刑的差距还将进一步拉大。该《解释》提出各地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决定量刑标准。这说明经济发展程度决定其社会危害程度,以此推论,在国民经济、人均收入持续增长的同时,原有盗窃数额的社会危害程度也会相应降低。如果不及时调整量刑标准,对现在和将来因盗窃治罪的公民是非常不公正的。”李方平说。

针对这些法律缺陷问题,北京邮电大学法学院讲师许志永指出,如果我们把许霆案件只是当成一个法律技术问题,只是争论被告人到底构成什么罪,那么我们就放过了这个事件背后一个相当普遍的、严重的司法现实问题。“当司法实践中法官遇上复杂的特殊个案,就会出现依法裁判于法有据、于案却不公的尴尬”。

填补制度漏洞胜于公民自律

此次事件中,银行方面一直称自己是“受害者”。但有调查显示,93.8%的受调查者认为,银行应该为ATM机出错承担法律责任。

“银行的情况类似于诱导性犯罪,使一个原本没有犯罪的人临时产生了想占便宜的想法和行为。”北京律协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秘书长李肖霖说,如果这个人一辈子没有遇到这样的问题,他一辈子都是好公民不会是罪犯,但银行的错误使他成为罪犯。甚至,银行整整一天都没有发现自己的问题,使许霆能够提款171次,最终构成数额超级巨大的重罪。

“银行为什么要使用刑事手段解决这个问题?”李肖霖说,银行诱使他人犯罪,并且默认这种犯罪行为,“银行是动用紧缺的司法资源,维护自己的强势地位。”

经济学者郭玉闪说,银行和顾客之间应该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如果银行始终用这种强势的态度对待用户,我们都有可能成为下一个许霆”。

据了解,同样的案例在国外一些银行也曾经发生过。他们的处理方法是首先主动上门找当事人追款,最大限度挽回储户的损失,并立即堵塞漏洞,而并不是靠公民的自律行为来维护金融安全。

“仅靠公民自律,这是个有指望而没有把握的事情。如果你的制度环境本身漏洞百出,你让一个人永远自律,是要求人做圣人,而不是做凡人,但毕竟99%的人都是普通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许章润说。 (本文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黄冲) 郭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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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M机出故障,男子恶意取款是否该判无期?
icon ATM机出故障,男子恶意取款是否该判无期?

广州一男子趁银行ATM故障时恶意取款17.5万元被法院重判无期徒刑(详细),此案成为讨论热点。该男子的父亲在接受央视《经济半小时》栏目采访时连称冤枉,并语出惊人:“如果上诉失败,我将会去教唆别人的孩子犯事。”(详细)

 事件发展过程  
·5.22:许霆案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2日下午,广东省高级法院就备受关注的“许霆案”进行宣判,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许霆被判5年有期徒刑,罚金人民币2万元,并退赔其从银行ATM机上取出的17.3826万元。[详细]
·4.9:许霆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9日上午,许霆正式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许霆坚持认为自己的行为只是民事关系上的过失,而不是刑事犯罪,应该不构成盗窃罪,二审应作出无罪的判决。[详细]
·3.31:一审重审 许霆以盗窃罪获刑五年
    广州中院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两万,追讨其取出的173826元。许霆当庭表示不上诉。许父拒绝还钱,称将继续上诉。[详细]
·2.28:许霆案拟呈报最高法院
    进入重审程序的“许霆案”将由广州中院逐级呈报至最高法院进行请示。法律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必须经最高法院核准。[详细]
·2.23:许霆庭上自辩遭声讨 网友定其七宗罪
    22日,许霆案重审经媒体报道后,许霆在庭上的经典语录引起了众多网友的非议,不少挺许派“倒戈”。[详细]
·2.22:许霆案开庭重审 许霆庭上爆惊人之语
    检察机关出示了部分新的公诉材料,继续指控许霆犯有盗窃罪,许霆及其辩护律师仍做无罪辩护。[详细]
·1.10:广东省高院裁定许霆案"发回重审"
    1月10日,广东高院确认,许霆案已经裁定发回广州中院重审,许霆的辩护律师表示将继续为许霆作无罪辩护。[详细]
·1.7:八名律师上书最高法院
    1月7日,8名律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以10年前的罪刑标尺来衡量今天的犯罪行为,不符合社会实际。[详细]
·12.24:银行工作人员称ATM机厂商已赔偿银行
    24日,事发银行一名工作人员透露,因ATM机故障给该行造成的损失早已得到ATM机生产厂家的赔付,银行并无损失。[详细]
·12.23:法学专家研讨 许父上央视喊冤
    许霆的父亲在接受央视《经济半小时》栏目采访时连称冤枉,并语出惊人:“如果上诉失败,我将会去教唆别人的孩子犯事。”[详细]
·12.22:许霆的同事称许霆逃亡中曾联系银行
    许霆的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同事向记者透露,许霆在逃亡中曾主动联系银行,但银行的说法把许霆给“吓着”了。[详细]
·12.19:许父借款20万为儿子打官司
    许霆的母亲待业在家,一家三口每月的收入不到1000元。为了儿子的官司,许父从亲戚朋友处东拼西凑了20万元。[详细]
·12.18:网上调查显示9成网友认为量刑过重
    九成以上的网易网友认为银行有错在先,法院不该重判被告小许。[详细]
·12.16:ATM机出故障 男子171次恶意取款被判无期
    2006年4月21日晚,被告人许霆在广州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取款机出故障,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许霆潜逃一年后被抓获,以盗窃罪被判无期徒刑。[详细]
各方观点:
何兵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为什么法官的判决民间死活不服?焦点无非是量刑太狠,有失公允。[详细]
秋风 知名宪政学者
  许霆案暴露的正是这种条文本身机械,而法官又只能机械适用条文的法律制度的荒唐之处。[详细]
欧阳晨雨
  恶意取款和贪官监守自盗的社会危害性对比,孰重孰轻?结果,恶意取款者十余万换了无期徒刑,许多大贪官却只判几年徒刑。[详细]

许章润 清华法学院教授
  这个案件发生在金融机构和它的服务对象之间,首先应该在平权的基础上,运用民法条例来解决。[详细]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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