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书错漏百出:将行凶人写成被害人

2008-01-04 05:58:35 来源: 荆楚网(武汉) 网友评论 0 点击查看
  •   核心提示:武汉硚口区法院作出的一份刑事判决书中,行凶人成了被害人;法庭认定的13项证据中,居然少了第5、6两项证据。赔偿金17万元也写成了1.7万元。

楚天都市报1月4日报道 一份刑事判决书中,行凶人成了被害人;法庭认定的13项证据中,居然少了第5、6两项证据……昨日,这起官司的原告韩从刚对记者称,武汉硚口区法院作出的这份判决书,对有关事实张冠李戴,错漏百出,让人如何相信法院是在严肃办案?

据韩从刚介绍:2006年10月16日,其子韩亮与被告人刘某发生争执,刘某用事先准备好的单刃裁剪刀将韩亮捅伤,逃离现场,韩亮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韩从刚和妻子便以原告人身份,状告刘某。去年1月,硚口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去年4月10日法院作出判决。韩从刚夫妇拿到了判决书一看,气愤不已:该判决书中竟对多处事实表述错误。“我的儿子是被害人,可判决书中有一处表述却将行凶人刘某当成了被害人;另有一处又将‘韩亮’误写成‘彭亮’。”韩从刚说。此外,法庭认定的证据一共有13项,但5、6两项却在判决书中被遗漏;他要求的死亡赔偿金是17万元,判决文书中表述的却是1.7万元。

记者在这份编号为“(2007)硚刑少初字第19号”的判决书上看到,韩从刚夫妇所提到的上述错误,均被他们用黑笔画上了记号。

昨日下午,硚口区人民法院监察室有关负责人察看该判决书后,对该判决书出自该院予以了确认,并称,他们发现判决书出错后,已及时进行了修订。但韩从刚认为:“判决书作为法律行文,应当是非常严肃的,即使做了修订,也无法让人信服。”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谢忱接受记者咨询时称,一份判决书送达前,有相当严格的程序:必须由主审法官认真行文,经合议庭其他成员、书记员签名认可后,报上级审核才能付印,最后还得加盖法院印章。“判决书代表着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一份错漏连出的判决书,必将严重损害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谢博士说。 (本文来源: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作者:舒均) 啊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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