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明确第二套房认定细则

2007-12-11 17:35:13 来源: 中国新闻网(北京) 网友评论 0 点击查看
  •   核心提示: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通知,规定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房贷次数。对于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如其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执行。

中新网12月11日电 中国人民银行今日在其官方网站发布通知,对《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的第三部分“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中的有关问题做出补充通知。补充通知规定,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房贷次数。通知全文如下: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

银发〔2007〕452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以下简称《通知》),依据国家住房消费政策和相关规定,现就执行《通知》第三部分“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房贷次数。

二、对于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如其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执行,但借款人应当提供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出具的家庭住房总面积查询结果。当地人均住房平均水平以统计部门公布上年度数据为准。其他均按第二套房贷执行。

三、已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家庭,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按前款规定执行。

四、商业银行应切实履行告知义务,要求借款人按诚信原则提交真实的房产、收入、户籍、税收等证明材料。凡发现填报虚假信息、提供虚假证明的,所有商业银行都不得受理其信贷申请。对于出具虚假收入证明并已被查实的单位,所有商业银行不得再采信其证明。对发生上述情况的借款人和单位,商业银行应及时向其所在地银行业协会报告,由银行业协会负责收集上述信息并予以通报,监管部门列入重点检查内容。

各商业银行应根据《通知》及本补充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备。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及外资银行。 (本文来源:中国新闻网 ) 潘玮倩

【已有0位网友发表了看法,点击查看。】
相关报道
[二套房认定标准的演化]
·第四阶段:央行银监会发新规 第二套房按家庭标准
·第三阶段:监管层意见不一,标准难产
第二套房贷细则由银行报备 监管层不再出细则
苏宁:央行已完全能够认定第二套房
·第二阶段:各银行出台细则,按个人认定二套房
北京首个房贷细则公布 夫妇儿女可分别贷款
广东四银行提高二套房首付 将以个人为单位认定
·第一阶段:央行银监会上调二套房首付
[专家评论]
· 任志强:第二套房贷政策“未治病,先要命”
[专题]
[10月房贷新政回顾]
· 央行银监会:第二套房贷首付比例不得低于40%(通知全文)
· 央行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调整商业性房地产信贷政策答记者问
· 央行、银监会解答商业性房地产信贷政策调整四大热点问题
匿名
精彩推荐
网易新闻,满足你的知情权
不良信息举报信箱 主编信箱 给网易提意见 新闻地图 历史回顾
About NetEase - 公司简介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客户服务 - 相关法律 - 网络营销 - 网站地图
网易公司版权所有
©1997-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