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静生前照片
法院判被告承担50%民事责任
新快报讯据《长沙晚报》报道,备受关注的湘潭21岁女教师黄静裸死宿舍床上一案,司法机关历经4年半的调查与审理,于日前由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原审原告黄静的父母,及原审被告姜俊武关于民事责任方面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与男友同宿猝死
湘潭市两级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5月,姜俊武与黄静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此后两人曾到海南、长沙等地游玩,并多次同宿一室。2003年2月23日,两人一起吃完晚饭后到姜俊武的朋友家打牌至次日凌晨两点左右,随后两人回到湘潭市雨湖区临丰学校黄静的宿舍同宿。姜俊武与黄静亲吻、抚摸后提出与黄发生性关系,黄不依并将双腿夹紧,表示等结婚时再行其事,姜便改用较特殊方式骑跨在黄的胸部进行了体外性活动,其后两人入睡。熟睡中黄静吐气、喷唾沫、四肢抽搐,姜惊醒后问黄静“哪里不舒服”,黄未作答,姜便又睡下。
第二天早上6时许,姜俊武离开黄静的宿舍回到父母家。约一小时后,姜俊武多次拨打黄静的手机无人接听,回到临丰学校敲黄的宿舍门没有应答,便将情况向学校领导反映。9时30分许,校方派人从楼顶坠绳由窗户进入黄静的宿舍,发现黄静裸死在床上。
黄静潜在病理改变
经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黄静系在潜在病理改变的基础下,因姜俊武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促发死亡。
法院另查明,黄静父母的经济损失包括丧葬费、治丧误工费,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的打字、复印交通及住宿费、死亡补偿费等合计约11.9万元。
法院认为,姜俊武与黄静系恋人关系,其主观上没有强奸的故意,客观上没有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之性交的行为,不符合强奸罪构成要件,不构成强奸罪。但姜俊武的行为与黄静潜在病理改变是造成黄静死亡的共同原因,姜俊武应对黄静的死亡后果承担50%的民事责任。
(本文来源:金羊网-新快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