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女大学生失恋情杀男友 被判12年赔25万

2007-12-06 17:03:50 来源: 大众网-齐鲁晚报(济南) 网友评论 0 点击查看
  •   核心提示:山东一名女大学生因与恋人产生矛盾,持刀将恋人捅死。因其主动自首,且犯罪时患抑郁症,依法从轻处罚,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赔偿被害人父母经济损失253941.2元。

齐鲁晚报12月6日报道 东营市某高校一名女大学生因与恋人产生矛盾,持刀将恋人捅死。12月4日,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下图),以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女大学生有期徒刑十三年,赔偿被害人父母经济损失253941.2元。

被告人绪某与被害人吴某同为东营某大学2005级学生,在校期间二人建立恋爱关系。2007年4月7日晚,绪某在学校附近的网吧上网,用吴某的用户名和密码查到吴某一直在网上找原来的女朋友,于是打电话让吴某来网吧见她。吴某赶到并把她送到宿舍楼门口。绪某回宿舍看到阳台上放着一把水果刀,便拿起来朝自己左侧手腕处割了一刀,刀子很钝只把皮割破了。随后她想自杀,走到学校北门想再见吴某一面,就给吴某打电话。吴某骑车赶到后与绪某并排着沿学校北墙向东走,谈话间绪某觉得吴某无情无义。右手摸到后裤兜里的刀子想吓唬吴某,于是右手持刀,刀尖朝吴某捅了过去。看到吴某向西走了几步倒在地上,她呆了几秒钟,随即对周围的人喊拨打110、120,随后跟着救护车去了医院,但吴某已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系右心室前壁破裂而死亡。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绪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绪某主动求助路人对被害人吴某施救和报警,并在现场等候110处警人员配合案件调查,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绪某犯罪时,患有抑郁症,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依法亦可从轻处罚。 (本文来源:大众网-齐鲁晚报 作者:刘洪智) 张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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