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平:周正龙拥有虎照版权吗?

2007-11-30 09:23:06 来源: 星辰在线 网友评论 0 点击查看
  •   从新闻伦理上说,记者可以通过各种渠道获得消息,网易不必承担“偷窃”或者“不当获取”的道义压力,而且应该被允许为新闻来源严格保密。

作者:长平  南都周刊副主编

陕西镇坪农民周正龙拍摄华南虎真假之争,毫无疑问,是最近的一个热点新闻。当网友们大规模地质疑他所展示的照片的真实性时,陕西省林业厅的官员一度强调,另有未公布的若干照片更有说服力。这样一来,那些未公布的照片就成了这一起新闻的核心事实。

最近,网易新闻网站公布了这些照片,全套共40张。网易编辑说:“我们只是希望通过照片的曝光,还原事件的真相。” 网站也呼吁请专家及网民进行鉴定。但是这一公布引发了版权纠纷,周正龙斥责网易未经同意擅自发表,并索要稿酬。网易声称本来打算支付稿酬,但价格没有谈拢,转而要求周正龙证明照片为自己所拍,并保证照片中华南虎的真实性。

由于权威部门一直回避鉴定虎照真假,司法部门又以缺乏利害相关的当事人为由不予介入,网民们为网易“设套”推进鉴定而击节叫好。我认为网易此举的功劳,更在于怀疑虎照另有作者,周正龙不过是前台“替身演员”,并逼迫对方举证。

根据网易工作人员的介绍,他们并不是一开始就这样精心布局的,而是诚心购买版权。一边和周正龙谈判价钱,一边通过另外的渠道搞到了照片,公布之后还继续谈判。也就是说,他们一直承认版权。有法律学者也认为,此案是一起“侵犯著作权人的发表权”官司。

如果承认照片的版权,那么网易无论如何都已经侵权——就算作者不是周正龙,那也另有其人。而且价钱谈不拢就先发表了再谈,侵权的主观故意非同一般。

但是我想提出一个问题:作为一起新闻的核心事实,这些照片是否具有版权?

不妨先举一个例子:假如新闻媒体搞到一个贪官的日记,日记中有两方面内容,一是跟犯罪事实和公众利益无关的抒情散文,一是记录自己收受贿赂的详细经过,能不能未经贪官本人同意而予以发表呢?显然,如果是抒情散文,版权应该归贪官所有(除非媒体摘录并能证明其为新闻所需,比如再现贪官性情和心理等);如果是受贿记录,则可以自行公布,因为它是理所当然的新闻要素。

与此相关的法律问题,是新闻报道中的肖像权。根据民法规定,公民拥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被用于营利目的。前几年出现过多起新闻肖像权官司,尤其是一些名人认为自己的脸蛋为报纸增加了销量,这就是商业用途,所以侵权了。刚开始媒体老是败诉,如今越来越多的法官认同了这样一个国际通行的原则:无论报社经营是否商业化,新闻报道首先有利于公共利益,所以新闻照片不构成肖像权侵犯。

还有就是国家公职人员的名誉权。由于新闻记者不可能像警察那样动用强制力量调查,而国家公职人员或某些公众人物的言行又关涉公共利益,应该及时公诸于众,因此难免有些报道不够准确,或者批评过于偏激,客观上贬损了当事人的名誉,这是否构成诽谤呢?自从上世纪六十年代美国《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以来,法律界通常认为,只要媒体、记者和评论员没有可以被证明的实质恶意,舆论监督中的一点小差错并不要紧。如今状告传统媒体的官员少了,但是对新媒体如手机短信等动辄诉以诽谤的官员却越来越多。我相信总有一天,法官们会说这些官员们是在无理取闹。

对照上述例子来看周正龙照片(假设真是他所拍摄)的版权:已经有无数的评论讲明,虎照真假关系到公共利益,其新闻事实应该被彻底披露,而没有公布的虎照乃事实之核心,那么挖掘它是否属于正常的新闻报道呢?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新闻事实是否存在版权问题呢?

我国的《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时事新闻不适用于该法。一般法律解释认为,消息类新闻没有版权,而通讯类新闻有版权。新闻照片到底属于哪一类呢?我没有看到法律专家做过解释。我认为,新闻照片也同样分为两类:一是只包含简单新闻要素的图片,也就是消息体;一类是摄影者有构思和观念,利用摄影元素进行了创作,可视为通讯体。

周正龙的照片显然属于消息体,除了发布陕西镇坪有华南虎这个消息之外,并不具有作品的审美或启智等功能。当然,如果连这个消息都发布错了,那就更是什么用处都没有了。如果这个消息是真的,那么他的确付出了艰苦的劳动,也作出了巨大的贡献,这个报酬应该从那里获得呢?严格说来,也不应该标价出售消息,而应该通过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奖励来补偿。

如果消息或者消息体照片具有版权的话,会发生什么事情呢?那就可能因为版权拥有者拒不发表或者漫天要价而导致某些真相不能及时公开,甚至永远躲在黑幕后面。如果这些真相关系到公共利益,那么就等于是多数社会公众受到了欺骗。

我猜想,除了周正龙外,大多数摄影记者也不同意的我分析。因为按照通常的处理,所有新闻照片都有版权。这是因为图片消息比文字消息更难以获得吗?其实也不尽然。但是为了稳妥起见,我愿意保守地主张:网易或别的媒体在报道新闻事实的过程中,使用虎照不应该支付稿酬;事实清楚之后,再继续使用则应该征得同意并支付稿酬。

从新闻伦理上说,记者可以通过各种取消获得消息,网易不必承担“偷窃”或者“不当获取”的道义压力,而且应该被允许为新闻来源严格保密。

­我只是借此机会提出这个问题,并根据媒体经验给出自己的理解,期待法律专家作出更专业的解答。 (本文来源:星辰在线 作者:长平) 李啸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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