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岑溪巡防人员见死不救 公安局被判赔偿

2007-11-10 16:18:08 来源: 新华社(北京) 网友评论 0 点击查看
  •   核心提示:广西岑溪市公安局民警带领巡防队员调查聚众赌博行为,20多名聚赌人员逃窜。追捕过程中一赌徒落水,巡防人员对其不予施救,导致这名赌徒溺水死亡。广西岑溪市法院9日对此案作出判决,被告岑溪市公安局赔偿死者家属4万元。

  新华网南宁11月10日电 巡防人员在协助民警执勤过程中,对落水赌徒不予施救,落水赌徒溺水死亡。广西岑溪市法院9日对这一“行政不作为案”作出判决,被告岑溪市公安局赔偿死者家属4万元。

  2007年3月23日下午1时,岑溪市公安局民警带领巡防队员甘寿湖等10人到所辖的水汶镇调查新街肉行聚众赌博行为,谢寿全等20多名聚赌人员逃窜。甘寿湖追赶谢寿全至街尾三岔路口附近时不见谢寿全的踪影。当时附近住户发现河中有人落水喊“救命”,便告知正好原路折回的甘寿湖,甘寿湖却回答“不理佢、佢自己落河的”(“佢”,方言,即“他”),不予施救。

  河岸群众发现有人落水后,立即撑竹排出来欲施救,但来不及打捞,落水男子已经沉入水中,水汶镇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后立即组织民警赶赴出事地点打捞抢救落水者。当日下午5时左右,落水者的尸体被打捞起来,经鉴定正是逃窜赌徒谢寿全。

  案发当晚,经岑溪市委、市政府工作组协调,岑溪市公安局按2006年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21001元支付给死者家属作殡葬费等支出。原告于2007年6月4日诉至当地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岑溪市公安局违法并赔偿丧葬费等45万多元。

  岑溪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工作人员在群众告知有人落水出现危难时不立即施救,其行为违反了《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甘寿湖是执行被告指派的任务,其行为及后果应由被告岑溪市公安局承担。 (本文来源:新华网 作者:记者向志强) 谭礼剑

“坏人”遇难,是否该出手相救?
icon “坏人”遇险,是否该出手相救?
一名赌徒在民警和巡防队员前来调查时仓皇逃窜,却不小心掉进了河里,巡防人员认为是他自己掉进去的,并没有进行搭救。法院认为公安局这是“行政不作为”判处其赔偿死者家属4万元。生活中法律和道德老是不能完全“合拍”,当看到那些歹徒、小偷、赌徒们遭遇危险时,我们是否该伸出援助之手?见死不救的人是否该负有法律责任呢?

当“坏人”遇险时,你愿意出手相救吗?

生命宝贵,不能见死不救
死有余辜,坚决不救
要看情况而定

——专家观点——
  一直关注社会治安问题的广东文艺职业学院专职副院长陈文希认为,应该在现行刑法中增加“见危不救和见死不救罪”,内容应包括犯罪行为的法律界定和惩治条款等。具体应包括:公民对于国家公共利益与他人的合法权益遭受灾害时,负有救助义务;对于“见死不救”行为,可以按其社会危害性及责任人当时的主客观条件,追究其刑事责任等。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网友观点大PK
正方:生命宝贵应施救
反方:施救也要看对象
   
网易大庆网友:

  应该是故意杀人!在法律没有宣判之前,只能算做一个犯罪嫌疑人,任何人都没有处理的权利。[顶,我也说说]
pk
网易嘉定网友:

  如果不去非法的事情,就不会出现生命危险!既然决定要做,那么一切责任和风险,就要自己去承担![顶,我也说说]
   
网易台州网友:

  从人道出发当然应该救,他的罪应由法律来判决。现今中国居然还要在这问题上进行讨论,可见国人的素质太低!![顶,我也说说]
pk
网易广州网友

  施救也要看对象呀.这样的人该救吗?救上来又多了个赌鬼。再说了,巡防人员也不一定会游泳啊!
[顶,我也说说]
   

网易宁波网友:

应该判刑,就是那个故意杀人罪。[顶,我也说说]

pk
网易浙江网友:

  救什么救啊!赌鬼一个,死了活该![顶,我也说说]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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