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风:让农民稳定地占有土地

2007-11-02 08:57:37 来源: 南方网(广州) 网友评论 0 点击查看
  •   不管从哪个角度看,现有的土地权利控制体系都需要进行变革,变革的方向就是将占有土地及享有土地一切收益的权利,确定地、排他性地授予农民。以保护耕地为名,在确定农民土地权利问题上裹足不前,显然是无视现实的鸵鸟心态。

作者:秋风  知名独立学者

广东惠来见龙村出现的是一场农民自发形成的圈地运动。部分具有企业家精神的农民、包括在外地务工者,预期到本村土地将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未来可能升值,因而开始购买土地,带动其他村民也购买土地(据南方农村报今日第1版)。

应当说,这种土地重组运动,本来正是农民享受工业化、城镇化收益,融入现代经济体系,并以现代金融手段重新组织乡村经济活动的大好契机。但是,由于初始的土地权利配置高度扭曲,而导致这一土地重组进程严重不公。

这种初始配置的特征,就是农民对土地的权利非常脆弱。这是土地承包制度的内在性质决定的。尽管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三十年不变,但这种法律在大部分地区从来没有被认真执行过。一方面是因为,从理论上说它根本无法执行。就像见龙村的情形,十年间人口增加了1/4。新增人口既然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当然有权要求获得自己的承包地。村集体收回土地按照现有人口基数重新分配,几乎是不可避免的。

村、组干部当然也乐得进行这种再分配,因为每一次再分配都可以成为一次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大好机会。尽管名义上村民在土地再分配问题上有足够话语权,但现实上,这种权利缺乏行使的有效渠道,遭到侵害的时候也无法获得救济。这样,村干部就有各种机会在土地上做手脚,使村集体土地中的一部分成为自家的私产。这种特权其实就是现有的土地制度授予村干部的。在现有的乡村治理框架中,村干部在这方面滥用权力的倾向无法遏制。村干部权力的含金量主要体现在土地上。

如此扭曲的土地权利控制体系,一旦与经济社会结构的迅速变化相结合,立刻就会造成触目惊心的后果。一个重大变化趋势是工业化、城镇化迅速向乡村扩展,城镇的资本、人口将向乡村流动,土地将会升值。但是,目前的土地权利控制体系,在很大程度上剥夺了农民享有这种土地增值收益的权利,这种收益大部分落入征地的县市政府以及实际控制土地的村干部手中。

应当说,见龙村农民是敏锐的企业家,他们看到了城镇化、工业化将会带给土地的潜在价值,并且乐意向土地投资。假如土地的产权安排比较合理,则这种投资自然会提高土地的产出效率,并增加土地原占有者的收入,从而使社会整个的福利得到改善。但现在,农民们却是拿钱从村干部那里购买一张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白纸,而且,这土地本来就是他们自己的。他们所投入的资金,最终并未造福于村民,而成了村干部的私房钱。

另一个巨大变化趋势是乡村人口大量向城镇流动并且市民化。但现有的法律使他们无法在城市仍保持对其所承包的土地、其所拥有的宅基地的控制权,法律的限制也使他们不能有效地把这些资产转化为可支配的资本,即使可以转化,法律限制也使其价值大打折扣,他们只能以一穷二白之身进入城镇。而留在乡村的土地因为权利界定不够清晰,根本就没有价值。

不管从哪个角度看,现有的土地权利控制体系都需要进行变革,变革的方向就是将占有土地及享有土地一切收益的权利,确定地、排他性地授予农民。以保护耕地为名,在确定农民土地权利问题上裹足不前,显然是无视现实的鸵鸟心态。尤其是在经济发达地区,土地迅速升值、耕种土地的相对收益不断退化,任何法律、政策都没有能力阻止人们向土地投入以至于改变土地的用途。至于以土地作为农民的最后保障,更不过是书斋里的幻想而已。

明智的做法是面对现实,对乡村土地的权利进行革命性变革。倒未必需要引入很多人恐惧的“私有化”,只要确定农民享有永久性土地占有权即可。中国古人就已经创造出了很多巧妙的地权概念,只要政府愿意真正使农民占有土地、且绝对地享有土地的一切收益,则不难找到权利概念。至于这里所说的“排他性”,主要就是指在进行了初始的权利确认之后,“村集体”就无权干预村民对土地的占有、处置和收益权。这样的改革自然可以解决乡村社会最重要的纷乱之源,且激励城乡民众投资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实现土地收益的公平配置。 (本文来源:南方农村报 作者:秋风) 李啸天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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