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疆、邱宝昌作客网易新闻中心谈“开瓶费”之争
中国烹饪协会副秘书长边疆
邱宝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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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出台的餐饮企业行业规范没有提到“开瓶费”,是媒体误导
边疆:规范是在近期刚刚出台的,这一规范是由商务部委托中国烹饪协会作为行业协会起草,经过商业部的审定修改,报国家相关部门批准,作为行业标准出台。这个标准是餐饮业第一次国家级的行业性的推荐标准。
媒体在传播过程中,特别是一些媒体说得有点离谱了,和原来的东西不相符,在上周五商务部的标准正式公布了,一些不实报道,不太准确的东西就烟消云散了。
标准中提出的餐饮业所涉及的餐饮产品、服务,所有的费用都算作之内了,其中也包括我们所说的酒水服务费等其他费用。但就像邱律师刚才说的,允许收费不等于违法收费,因为各个环节上都有其他的规定,比如刚才说的包间里带小姐什么的,收费可以,但违反了另外的治安法律,这是肯定不可以的。
邱宝昌:我认为不能像媒体那样解读,如果餐饮协会没有这一条的话,那么企业不能够自己妄加推断,你自己解读,说政府部门默认了,行业主管默认了,实际上我认为这是对他自己有利的一种托词,并没有默认,默认的是什么?要你遵守法律法规,明码标价。但有些东西即使明码标价但它是违法的也是错了,不能做。一般来说是不违法的情况下,合法的情况下还得明码标价。
不能同意餐饮企业单独收“开瓶费”
邱宝昌:一个正常的酒店经营提供的是餐饮服务,如果酒水服务是另外一种单独服务,能不能把餐饮业的其他服务分成若干个服务?比如酒水有服务费,那餐饮端菜端盘也有服务费,清洁卫生也都有服务费,如果这样分拆下去那就是十几二十几项服务费,应该是涵盖为统一的服务费。如果酒水单独收费,那递毛巾是不是也要服务费?所以我是不同意单独提酒水服务费的问题。
酒水服务费博弈的焦点是,一方面消费者明知道酒店不让带酒水,我还偏要带;另一方面酒店里的酒水品种是有限的,卖出的价格又高于市场价格的一倍甚至更高。实际上这里面有一个不公平,消费者没有选择权,而且价格过高对消费者不公平。
商务部出的规范我刚才看了,它并没有讲酒店可以收取“开瓶费”,根本没有提,恰恰标准的引用我感觉是符合《价格法》的。餐饮行业对消费者提供的服务必须要明码标价,如果不明码标价就涉县欺诈。
如果餐饮行业明码标价了,是不是就可以收取呢?
邱宝昌:不,你的服务要明码标价,但你提供的服务收费是不是合理?你提供的服务要明码标价,并不是说你可以去收取“开瓶费”要明码标价。如果你作为酒店,有自主经营权,可以收取“开瓶费”,可以收取其他的费用,但要和其他的法律法规不相冲突。
例如在贵州,如果餐饮业明示了,即便明示了,收取“开瓶费”也是违法的,因为今年2月1号已经实施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明令禁止餐饮业收取“开瓶费”。像北京怀柔区和消协就有规定,可以自带酒水。
但是现在如果没有协议,没有地方性法规,像在北京的海淀、西城,这种做法合不合法?有一个诉讼,一审判他这种收费是不公平的条款是无效条款,判经营者败诉;二审判他损害了消费者知情权,没有有效告知,判经营者败诉。终审对这一块(收费是否合理合法)没有涉及,但也并不认可。
边疆:行业协会虽然是一个中介部门,但你决不能带领你的行业去与社会的某些法律对抗,或者与消费者的利益对抗,那肯定是不允许的。其实邱律师说的问题也正是酒水问题讨论的一个落脚点,大家现在也有意见,法律没有说怎么样,其实探讨的是一个大家融合的过程。
其实我本人就是希望哪儿又便宜又好就到哪儿吃,我想这个要求对于我个人来说不过分,但是我可能还应该考虑别人怎么想,或者是餐饮企业自己怎么想,还有一个公众利益的问题,多方面考虑可能会更好地解决这个问题。
收费的消毒餐具是合法还是违法
边疆:以前很多酒楼都是多次用筷子,现在很多酒楼都是给你一袋,连毛巾带筷子,然后收取你的费用,以此类推,这种东西都属于这一类,我觉得没有明令禁止它不能收,假如地方的法规,或者全国性的法规明令禁止它不应该收取这个费用,那它肯定是违法的。现在目前为止还没有地方明令禁止收取这一块的服务费,我觉得还不能算违法之列。
邱宝昌:违法不违法另谈,我不同意边秘书长的意见。按照服务法,餐饮企业提供干净的餐具这是你应尽的义务,消毒不消毒这是你自己的事,但你要符合卫生标准,这是你经营者的义务,怎么做是你自己的事情,但是你不能说我给你消毒了就另外消费,我认为这是不合理的,也是违法的,本身是你的义务,把你的义务定价让消费者支付成本,我认为不公平,是违法的。第二,刚才边秘书长讲了碗筷、毛巾和筷子,法律上是没有禁止性规定,但这种情况下我认为应该给消费者选择,不是那种筷子的,我选择,我愿意选这个那就另当别论,如果你不给我选择,强行收这一块钱我认为这就是不公平的格式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