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笼统、难操作 法律专家称物权法难断车位归属(图)

2007-07-18 13:32:00 来源: 中国新闻网(北京) 网友评论 0 进入论坛
  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资料图)中新社发 黄正胜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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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小区的车位到底归谁所有呢?《物权法》将如何界定小区车位的权属?《市场报》记者为此采访了法律界有关人士。

  存在不少法律盲点

  “小区停车费纠纷的关键是确定权属。”北京忆通律师事务所毕文强律师说。大多业主都寄希望于即将实施的《物权法》能够打破目前小区内物业坐庄垄断车位的局面,但一些法律界人士对此却并不乐观。

  涉及小区停车位置分地上停车位和地下车库两种,二者概念不同。北京律师协会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陈旭认为,多数小区的地面停车位占用的是小区的公共区域,所有权应属于全体业主,收益权也属于全体业主。但在车库到底应该归谁这个问题上,陈旭认为,目前《物权法》做出的是框架性的规定,对于车位的一些具体纠纷比较难于操作。

  陈旭认为,车位纠纷的焦点问题都需要有关部门尽快制定《物权法》的实施细则加以规范。

  毕文强律师认为,目前还存在两个法律盲点,“对于权属归开发商所有的停车位,其收费标准和执行是否应该由政府介入?在业主委员会还没有产生的时候,业主所有的停车位其停车费怎么收取?”

  业主共有实有弊端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江平称,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今后区划内的车位,要么归开发商所有,要么归具体某个业主所有,要么归物管公司所有,归全体业主共有将很难再出现。但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的车位,仍然属于业主共有。

  “此次《物权法》对车位的态度是尽量明晰产权,尽量不要搞成业主共有。”江平说,规划内停车位归业主共有,存在很多弊端。

  法律条文应细化

  “遗憾的是,我国民法对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研究并不深入和彻底,所以在住宅小区车库、车位权利归属上出现顾此失彼的现象。”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的戴福律师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宗玉教授也表示有同感:“车位的问题很复杂,《物权法》的规定较笼统,可操作性不强。”

  王宗玉教授说:“《物权法》规定,如果车位在建筑规划内,业主在买房时应与开发商约定车位的归属。不过,由于业主处于劣势地位,在约定时会对业主不利。”

  王宗玉教授认为:“一般来说,如果车位已计入公摊面积,车位的所有权应归业主所有。但其也存在弊端。”其最大的弊端在于,当发生争议时,哪方负有举证责任,以及如何确认车库、车位是否摊入成本不明确。“因为公摊面积的计算涉及专业问题,法院很难查清。”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戴福律师认为此规定显而易见缺乏可操作性:“什么是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怎么才算满足业主的需要?如果开发商将其价格定得过高,业主买不起,这算不算满足业主的需要?”

  法律专家建议完善立法

  复杂的小区车库、车位问题,引发的新型权利类型甚至不能为传统民法所涵盖。法律界人士认为,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不断深入发展,有必要对传统民法的相关概念、制度进行突破,以适应现实生活的需要。王宗玉教授提出:“《物权法》的规定不细致,应该完善立法。”

  戴福律师认为:“如果单纯按照购房者购买房屋时是否分摊了车库、车位成本确定车库、车位的权利归属,涉及比较复杂的建筑专业问题,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应该通过立法要求开发商从立项开始,即对车位设施单独立项,单独计算其材料费、人工费,并分摊到房屋价格中。”(焦艳玲张向永)

  (来源:市场报)nete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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