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纪委禁令将与司法解释衔接违纪行为构成犯罪

2007-07-03 02:33:40 来源: 东方网 网友评论 0 进入论坛
  •   核心提示:中纪委5月29日印发“反腐规定”,要求有“以交易形式收受财物”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在6月29日前主动说清问题的,可考虑从宽处理。中纪委“八项禁令”将与即将颁布实施的有关司法解释相衔接,严重违反“八项禁令”的行为将被认定为受贿犯罪。

东方网7月3日报道 据纪委系统人士透露,中纪委“八项禁令”将与即将颁布实施的有关司法解释相衔接,而后者一旦颁布实施,严重违反“八项禁令”的行为将被认定为受贿犯罪。

30天期限已满,有违“八项禁令”者,事实上已没有机会另作抉择。

“八项禁令”即5月30日发布的《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详情见下表)。按照中纪委相关要求,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须认真对照检查,“30日内主动说清问题的可考虑从宽处理,对拒不纠正或者本规定发布后违反本规定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对腐败分子不进行严厉的惩处,就难以形成强大的威慑力,就无法进行有效的预防,更谈不上有效的监督。”中纪委副书记何勇在6月8日部署贯彻《规定》时表示。

“从反馈情况来看,各地官员感到非常震动,没想到中央力度如此大。”中纪委系统一位人士日前向《第一财经日报》透露,《规定》贯彻得非常迅速,各地省市区党委负责人及时作了相应表态和落实措施。

据《人民日报》昨日报道,上海市在纪检监察网上开设了“法规咨询热线”,并向社会开放了24小时专用举报电话;海南省把落实工作细化为四个阶段,包括专项清理和说清楚、自我纠正、组织核实及建立长效机制阶段;河南省纪委下发通知,要求今年下半年集中一段时间,开展一次自上而下的督促检查活动。其他省市亦有相关行动。

剑指潜规则

有关人士称,《规定》是向官场中的潜规则亮出了利剑。

“这八项禁止性规定所涉及行为,近几年来影响极为恶劣,群众反响大,已成为腐败重灾区。”一位地方纪委官员表示。

但这些新型权钱交易行为明显具有隐蔽性,中纪委副书记夏赞忠的总结是:由“公开”转为“私下”、由“直接”变为“间接”、由“现货”变为“期权”。这使得现有法律和党规难以适用。

“比如汽车和房屋就是新出现的贿赂媒介物。”北京大学刑法学教授陈兴良对本报表示,对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在商品房买卖置换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置或以劣换优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或以借为名占用他人住房、汽车的,在目前国家相关受贿罪中并没有具体解释。

而在《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中,对新型权钱交易行为,也没有明确的定性量级的依据。

于是,利用党内法规制定上的方便,在原有法规基础上出台的《规定》,扩大了受贿违纪的外延,扩大了对受贿行为方式和手段的认定范围。

“《规定》是近一年多来反商业贿赂、查处大案要案、惩戒高官等举措的总结。”一位治理商业贿赂的纪委人士向本报表示,由于去年一些地方和部门在反商业贿赂工作中存在走过场现象,要深化落实反商业贿赂,也需要《规定》的落实。

治病救人

“相关文件限30天内主动说清问题,是对党员干部的关心、爱护,体现了我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政策。”前述地方纪委官员向本报解释,中纪委先行出台的《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将要颁布实施的有关司法解释基本一致并相衔接。

据了解,将要实施的有关司法解释即《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稿)》[下称《意见(稿)》]。该司法解释一旦颁布实施,严重违反《规定》的行为将被认定为受贿犯罪。“现在交代的问题属违纪行为,以后出事就是犯罪行为。”上述地方纪委官员说。

夏赞忠日前也提到,中纪委以立足实际,急用为先,重点解决实践中经常遇到、急需明确、各方面认识比较一致的法规政策界限问题为出发点,与两高《意见(稿)》相衔接,制定印发了《规定》。

有关专家向本报透露,《意见(稿)》可能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关于低价购物如何认定为受贿的问题;二、关于为第三人低价或虚付价款购物如何认定为受贿的问题;三、关于收受贿赂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能否认定为受贿的问题;四、关于收受干股或“红利”如何认定为受贿的问题;五、关于借合作开办公司等名义收受贿赂的问题;六、关于借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的问题;七、关于通过赌博收受贿赂的问题;八、关于第三人“挂名”领取薪酬如何认定为受贿的问题;九、关于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是否认定为受贿或如何量刑的问题;十、关于在职时为他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应否认定为受贿的问题;十一、关于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行为不构成受贿但造成重大损失应如何处罚的问题;十二、关于“第三人”范围的界定(近亲属、情人、其他与之具有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就上述情况以及司法解释出台时间,本报记者日前向最高人民法院发函求证,但截至昨晚发稿前,未获正式回复。

“大限”模式

随着6月29日这个主动交代问题的最后期限结束,一场“说还是不说”的心灵抉择也告落幕。从本报收集到的信息来看,各地在程序上已转入对党员干部上报情况进行组织审核和排查阶段。

“在党内,要求违纪党员干部‘限期交代问题’,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的第一次。”上述地方纪委官员表示。

不过,对违纪违规行为采取最后通牒模式,近年来已频频被中央部门使用。

2005年8月中纪委、国资委、国家安监总局联合发出通知,限令入股煤矿的国家工作人员,在9月22日之前撤出投资。

2006年,中央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一些部门也给出了“限期主动说清商业贿赂问题”的时间。

今年5月,中纪委、国家发改委等联合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对近年来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理,自查情况要在6月20日前报送中央。

据《人民日报》报道,截至6月29日下午5时,从昆明市部分单位上报的情况看,没有一人有《规定》所列禁止行为。昆明市纪委要求:“对已经掌握一定证据,而本人不向组织说清问题……的,要及时采取措施,从严查处。” 李蔚

本文来源:东方网 作者:孙荣飞
中纪委30天反腐大限到期
中纪委30天反腐大限到期
 


漫画:过街老鼠

中纪委禁令将与司法解释衔接
  据纪委系统人士透露,中纪委“八项禁令”将与即将颁布实施的有关司法解释相衔接,而后者一旦颁布实施,严重违反“八项禁令”的行为将被认定为受贿犯罪。[详细]
中纪委副书记:官员贪污受贿七成家眷经手
  中纪委副书记刘锡荣23日在重庆作党风廉政建设形势报告会时披露,去年查处的渎职腐败案件中,有46.2%是群众举报后查处的,70%的案件所涉及的贿赂是由官员家眷甚至情妇收受。[详细]
各地对中纪委《规定》的反应

1、河南979名官员主动交待问题
在距中纪委“反腐大限”临近的时候,河南省已有979人主动说明问题,并上交违纪款821万元(人均8386元)。[详细]

2、辽宁查权钱交易 将公开曝光典型案件
辽宁省纪委负责人称,首先要核实问题作出结论,也要核查实际纠正的情况,防止出现隐瞒大问题等现象。政府投资项目中虚假招投标,非法批地,参与矿产开发等案件,要注重深挖细查。[详细]
3、上海市纪委:中纪委《规定》对上海有特殊重要意义
中共上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15日表示,中央纪委5月30日发布的《规定》所列举的八个方面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行为,在上海社保资金案涉案人员身上有着典型的反映。《规定》的发布对上海有着特殊的重要意义。[详细]
专家解读中纪委八项禁令
  反腐败斗争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随着我们不断加大打击腐败的力度,提高打击的标准,腐败方式也日益隐蔽和复杂。中纪委出台这个《规定》的初衷,就是根据腐败行为的变化,制定更有针对性、更具可操作性的对策,从而使反腐败斗争取得积极进展。[详细]
 
共中央纪委“八项禁令”

  一、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二、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

  三、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

  四、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五、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

  六、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

  七、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规定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

  八、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详细]

 
反腐《规定》新特点

  直指隐蔽性腐败《规定》对翻新花样的隐蔽性腐败行为进行了清晰而具体的定性,为有效查处新形势下钱权交易案件提供了及时、有力的法规依据,为执法难扫清了路障。

  体现了坦白从宽的精神要求腐败官员“限期交代”的举措,目的是为存在一般违纪问题的同志提供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核查认真,严防说小瞒大对上报的个人自查自纠情况,要逐件进行研究分析,对明显与事实不符的,要及时核查。防止出现只说小问题、隐瞒大问题,以及少退甚至隐匿赃款赃物等现象。[详细]

我来评两句
我的灌水记录
匿名发表
精彩推荐

热点推荐
体育推荐
娱乐推荐

网易新闻,满足你的知情权
不良信息举报信箱 主编信箱 给网易提意见 新闻地图 历史回顾
About NetEase - 公司简介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客户服务 - 相关法律 - 网络营销 - 网站地图
网易公司版权所有
©1997-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