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海口6月20日电(记者卜云彤)海南省委、省政府日前正式颁布了《海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领导干部问责范围和问责主体进一步扩大。
海南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察厅厅长丁伯东介绍,2005年1月,省政府颁布实施了《海南省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实施两年多来,省和市县启动问责制追究了一些领导干部的责任,使“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执政理念进一步加强。但在实施过程中,发现从操作层面上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有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决策的事项,执行结果出现较严重的问题,按照这个规定只对行政主要领导实施问责,显得有失公平。再比如,规定中关于问责承办部门的职责不够清晰,难以付诸实施。新的《海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明确了基本概念,更具有可操作性。
具体来说,主要有六个方面:一是问责范围和问责主体扩大。新规定将问责对象的范围由原来的省政府部门和市县政府的行政首长扩大到省委、省政府直属部门、市县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二是问责规定明确了对负有政治与道义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也要进行追究。三是加大了问责的力度,在原有问责方式的基础上增加了“调整工作岗位”和“免职”两种组织措施。四是提倡自我问责。领导干部以公开检讨、赔礼道歉、引咎辞职等方式主动承担道义和政治责任,是自觉遵守政治伦理、从政道德的体现,可以从轻问责。五是增加了党内的问责信息来源。六是强调公开透明和问责救济。问责的事项往往引人注目,将问责结果公开,回应民众的关注,是政治文明的应有之义,也是公正公平的前提。问责对象不服问责的,有权提起申诉、获得救济,相关部门应当受理。“申诉必办”可以防止问责权的滥用,维护干部的权益,体现问责的严肃性。
(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