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安报6月5日报道 一个搭车青年钻进拖拉机运载的棺材里避雨,过一阵后,探出头来想看看雨是否停了,谁知,同在车上避雨的一名村妇受惊吓而跳车摔死,引发了一场人身伤亡的赔偿官司。日前,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罕见的案子。
背景
2006年9月29日上午9时许,河北省阳原县农民杨奔驾驶农用四轮拖拉机给一村民拉石头盖房,顺便给别人捎了一口棺材。车走到半路,突然天下起了倾盆大雨。原先在车厢里坐的7个农民全都挤到了驾驶室里。这时,路边出现一年轻小伙子拦车搭乘。司机让他上了拖拉机后面的拖车,并告诉他拖车上的棺材是口空棺材。雨越下越大,该年轻人被雨淋得受不了,索性掀起棺材盖钻进棺材里边避雨。
走了几里路后,又路遇一名村妇拦车,司机杨奔让她也上了拖拉机后面的拖车。因为司机知道拖车上还坐着个青年,再加上雨下得太大顾不上多说话,所以,就没向那名妇女讲清拖车上的棺材里没装着死人,请她不要害怕。上车后,见拖车上放着口棺材,村妇虽然有点胆怯,但也顾不了别的,只管向拖车上爬去。走了一阵子,躲在棺材里边的男青年想看看雨是否停了,于是,他将棺材盖推开伸出头来。此刻,村妇见棺材里钻出一个大活人来,以为是见鬼了,便大喊一声:“有鬼!”接着就从飞奔着的车上跳下去,结果被摔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后死者家属把拖拉机车主杨奔和那名男青年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杨奔承担死者应得的各种赔偿共计67645元的70%、死者承担20%、被告青年自愿承担10%。
造成交通事故当依法担责
王东明(郑州高新区法院民一庭庭长、法官):
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我国《道路交通管理法》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凡车辆在道路上通行过程中发生的人、畜伤亡和车、物损失的交通事件,均称为道路交通事故。
本案发生地虽然属于乡村的道路,但是,此道路明显是允许不确定人和车辆随意通行的,所以,符合我国《道路交通管理法》关于道路的解释,属于道路范畴,在此当事人造成了交通事故,理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车辆人货混装违反交通法规
薛灵(郑州高新区法院民一庭法官):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
为了明确农村的农机运输安全要求,该法第五十五条还规定:“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是不得用于载人。”此条的详细规定显然是警告那些不守法律要求的人应当注意。本案中的拖拉机司机、搭车青年和那名农妇分别被人民法院不同程度判决承担部分责任,正是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作出的。因为,他们都有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
农机违法处罚有法可依
吴瑞艳(郑州高新区法院民一庭法官):
我国《道路交通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行使职权,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这说明拖拉机在乡村行驶也要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如果违反规定,依法由法律授权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按照我国《道路交通管理法》的要求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