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记者周晶晶)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昨日闭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将于8月1日实施。
《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损毁防洪排涝设施,不得向行洪道倾倒固体废弃物。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规定:在汛期,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防洪指挥车辆和抢险救灾车辆免交过路(桥)费。在紧急防汛期,行政区域内各路(桥)收费站(口)应留防汛抢险通道,防汛指挥车辆和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
会议还对新制定的《四川省全民健身条例(草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表决,该条例(草案)将列入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