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特大空难的美国诉讼

2007-05-15 09:36:52 来源: 南方网 网友评论 0 进入论坛
  •   一起典型的中国国内空难,如何演变成为一场跨国集体诉讼?它会不会成为一个先例,由此打开中国纠纷美国诉讼的大门?

法律基础:

美国法律制度不同于中国。美国民事诉讼中有一个重要的原则是“长臂管辖”(Long Arm Jurisdiction),即只要被告和立案法院所在地存在某种“最低联系”(Minimum Contacts),而且原告所提权利要求和这种联系有关时,该法院就对被告具有属人管辖权,可以对被告发出传票,哪怕被告在州外甚至国外

受害者家属愿意:

空难发生后一周,东航公布了赔偿方案——对每名遇难者全部赔偿额21.1万元人民币。但是,这个赔偿标准引起绝大部分空难家属的不满。不少家属对于事故调查和处理的不透明性,也怨声载道。但限于中国的法律规定,遇难者家属求告无门

东航不干:

2006年2月,东航又向加州法院提出新的动议,请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重新提请这些诉讼”

网易深度经典记忆悲情空难MU5210(南方周末·李海鹏)

包头空难赔偿路

1. 2004年11月21日,东航提出向每位遇难乘客赔偿21.1万元人民币。

2. 遇难者家属对赔偿标准提出异议:居民平均工资增加了4.33倍,民航业总收入增加近6倍,1993年理赔标准已不适用。

3. 双方商谈无果,遇难者家属状告民航总局。空难一周年时,原告律师得到北京高院的口头不予受理的通知。

4. 2005年8月17日,部分遇难者家属向美国加州洛杉矶郡高院提交诉状,起诉通用电气公司、庞巴迪公司,以及东航;向被告全体及个别提出弥补损害的救济请求。

5. 2006年11月2日,包头空难美国诉讼案进入调解阶段。双方达成1700万美元赔偿金额,但调解最终失败。

6. 今年3月23日,东航向加州洛杉矶郡高院提交报告,坚称该案应移至中国境内审理。

记者 曹海丽 段宏庆/文(财经供网易深度专稿)

包头空难飞机残骸

中国第一起空难国际赔偿诉讼——包头空难案,在历经数月的私下调解后,仍未能达成一致。

今年3月23日,美国加州洛杉矶郡高级法院接到被告之一——中国东方航空公司(下称东航)提交的报告,坚称该案应移至中国境内审理。加州洛杉矶郡高级法院由此决定,就东航提出的管辖权问题,在5月23日重新开庭审理。

包头空难是中国东方航空公司发生在国内航线上的一起空难事故,遇难者中并无美国公民。但为何空难赔偿诉讼会在美国进行,且演变为一场跨国集体诉讼?

“长臂管辖”撬动跨国诉讼

2004年11月21日上午8时20分,一架从包头直飞上海的东航小型客机MU5210航班起飞后不久,就坠入离机场不远的南海公园。事故共造成55人遇难,其中包括机上47名乘客和六名机组人员,以及两名地面人员。

空难发生后一周,东航公布了赔偿方案——对每名遇难者全部赔偿额21.1万元人民币。但是,这个赔偿标准引起绝大部分空难家属的不满。不少家属对于事故调查和处理的不透明性,也怨声载道。但限于中国的法律规定,遇难者家属求告无门(参见“包头空难国内赔偿记”)。

在国内赔偿引发争议的同时,包头空难引起了一些美国律师的注意。空难发生后不久,美国得克萨斯州执业律师皮尔斯来到中国,同北京的律师郝俊波一起,前往包头寻找遇难者家属,并说服了他们授权律师在美国代为提起诉讼。

“对我们(中国律师)来讲,去美国诉讼也是一个新概念。”原告中国代理律师、雷曼律师事务所(Lehman,Lee & Xu)律师郝俊波告诉《财经》记者,美国律师开始找到他希望合作的时候,他也有些不理解:一起典型的中国空难,怎么能够到美国去起诉呢?但后来他发现,跨国空难诉讼在美国其实十分普遍。

据《财经》记者了解,早在1974年,美国的一家律师事务所就代理了土耳其航空公司在巴黎Orly机场起飞后不久发生的一起空难事故。包头空难,则是美国律师事务所代理的第一起中国的空难事故。

在包头空难中,航空公司、遇难者、事故地点以及航线等诸多因素,显然都与美国无关,按照中国的法律制度,这种官司应该在中国国内解决。但美国法律制度不同于中国。美国民事诉讼中有一个重要的原则是“长臂管辖”(Long Arm Jurisdiction),即只要被告和立案法院所在地存在某种“最低联系”(Minimum Contacts),而且原告所提权利要求和这种联系有关时,该法院就对被告具有属人管辖权,可以对被告发出传票,哪怕被告在州外甚至国外。

“最低联系”范围将是十分广泛的。比如,可以是被告“有意接受”(Purposefully Availment),或者被告在法院所在地有“营业活动”(Transaction of Business),等等。

在包头空难中,发生事故的飞机发动机是由美国通用电气公司(GE)生产的,空难事故不能完全排除发动机故障的可能性。同时,飞机的制造商加拿大庞巴迪公司和中国东方航空公司均在美国有营业活动。这些联系,显然足以满足“最低联系”,在美国起诉于是成为可能。

有了美国法律制度作保障,有了现实案例作榜样,又有美国律师主动愿意介入并全程代理,一些在中国国内求告无门的包头空难家属,最终选择了授权美国律师代理他们到美国去起诉。

当然,美国律师不是“活雷锋”,他们采用的是风险代理机制,即打官司的费用由美国律师事务所先行全部承担,一旦打赢或和解后,原告如果能获得高额赔偿,律师将从赔偿金中提取约定比例的报酬。

管辖权争议

2005年8月17日,距包头空难发生近十个月后,部分遇难者家属委托的美国律师向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郡高级法院提交诉状,以“幸存及非法死亡之诉”起诉通用电气公司、庞巴迪公司,以及中国东方航空公司;要求被告为包头空难事故承担责任,并向被告全体及个别提出弥补损害的救济请求。原告最后要求陪审团审理。

起诉书中表示,由于前述被告选择在加州经营和开展业务,并与该州保持着有计划的和持续的商业接触与联系,故该法院具有适当的管辖权。

这一起诉成为现实并不容易。由于是风险代理,美国律师本身也要做风险评估,所以诉讼准备期间,美国律师先后两度易人,直到第三家——美国里夫律师事务所(Lieff,Cabraser,Heimann,and Bernstein,LLP)接手。

此案在被加州洛杉矶郡高级法院受理后未久,被告就作出反应。当年9月16日,被告方提出将此案移交到美国联邦地区法院(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审理。原告中方代理律师郝俊波解释,被告这一动议的意图是,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更倾向于大公司,对被告有利;洛杉矶郡高级法院则传统上同情遇难者,对原告有利。

经过审理,美国联邦地区法院于2005年11月驳回被告的请求,该案继续在洛杉矶郡高级法院审理。

随后,2006年2月,东航又向加州法院提出新的动议,请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重新提请这些诉讼”。

东航提出的理由是:该航班并非来自美国,且没有预定飞往美国,也与美国无任何联系,而是受中国法律、法规和民航总局规章的管辖。该飞机由原云南航空公司于2002年从加拿大庞巴迪宇航公司购买获得。事故发生当日,事故飞机为东航云南公司所有和控制;无论事故飞机的发动机还是该飞机本身,都不在美国境内经营或维护。遇难乘客中,除一名为印度尼西亚籍,其余均为中国公民。

东航进一步表示,如果法院准予驳回原告起诉的动议,东航同意在中国法院就原告在这些诉讼中依据中国法律提出的相关索赔责任不提出异议,并对所有原告依据中国法律的规定进行充分赔偿。 ving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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