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权保护急需纳入法治轨道(图)

2007-05-10 06:05:00 来源: 大洋网(广州) 网友评论 0 进入论坛
  钉子户的“牛”,既有政府的原因,也有拆迁户的原因。你可以不服从政府的决定,可以诉讼,甚至可以上访,但是你不能手持武器对抗或者以命相搏,更不能聚众或事实上聚众对抗。否则,这种“牛”气就会演变为“匪”气、“侠”气。——葛洪义(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最近一个时期,各地都出现了一些所谓最“牛”钉子户。重庆的钉子刚拔掉,上海、深圳、广州的钉子又冒出。一个比一个钉得深,显得“牛”。一些专家和媒体认为,最“牛”钉子户的出现,彰显了《物权法》制定后公民财产权保护的进展。

  其实,如果我们能够从弱势群体、以人为本等政治层面的提法转向制度和法律的层面,我们就有必要提出一个问题:最“牛”钉子户的“牛”是“牛”在与法律对抗或者依法办事?尤其是当争执双方都强调自己的行为“合法”时,搞清楚这个问题尤其重要。法律与法治不同,有法律未必有法治。就钉子户问题而言,涉及到两个方面:

  首先,法治条件下的法律具有一定的价值内容。法律最基本的价值之一就是保护私有财产权利。所以,《物权法》的制定是中国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进展。钉子户首先也是一个私权保护的问题。钉子户作为一个专有词汇,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土地征用过程出现的,意指被按政策征用了的土地上的因不满拆迁补偿安置而拒绝搬迁的私房居住者。在我国,土地征用首先是一个政府的行政行为,然后,政府把征用下来的土地转让给开发商开发,后者,多数情况下是商业行为。由此可见,钉子户的“牛”,就“牛”在了对政府决定的公开挑战和公然对抗,“牛”在了有些地方政府在土地征用上的息事宁人、底气不足甚或理屈词穷所导致的软弱。钉子户的“牛”,反映出公民捍卫自己私有财产权利的决心,也表现出政府在涉及公权与私权关系问题时候的制度与思想准备的不足。尤其是《物权法》的制定,向我们各级政府提出了这个新的问题。如果不能及时建立一个与公民私权保护相一致的土地征用、房屋拆迁法律制度,那么,就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钉子户问题,甚至还会在其他领域出现新的类型的钉子户。在一定意义上,私权保护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钉子户的出现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也是法治建设的必然结果,必须认真对待。

  其次,法治要求用法律的方法实现法律。因为房屋拆迁而导致私房居住者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演变为一场类似战争的公开对抗,则令人瞠目结舌。这不是一个小问题:你可以不服从政府的决定,可以诉讼,甚至可以上访,但是你不能手持武器对抗或者以命相搏,更不能聚众或事实上聚众对抗。否则,这种“牛”气就会演变为“匪”气、“侠”气。或许,政府的决定的确存在严重的问题,事实上,政府也经常出错。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用对抗的方式、革命的方式来反抗政府的决定。应该记着:法治不仅意味着权利保护,也意味着用什么样的方式保护权利。因此,从制度上说,对政府的决定不服,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甚至可以诉诸媒体,求助公众和司法机关。只是,必须是以和平的方式在制度的框架内解决分歧和问题。当我们把制度踢开的时候,无论是以什么样的理由,最终损害的一定是普通人的利益和权利。

  显然,最“牛”钉子户的出现,在中国现状下有其合理之处,毕竟我们的法律制度还不完善,也存在着极少数官商勾结损害被拆迁人利益的情况。但是,同样存在拆迁户漫天要价,绑架政府的行为。我们不应该以看客的心态讨论最“牛”钉子户问题。钉子户的“牛”,既有政府的原因,也有拆迁户的原因。应该努力推动法律制度的完善,把私权保护纳入法治的轨道,使法律符合法治的要求,使执法司法者可以理直气壮地捍卫法律的尊严,而不是鼓励人们在与法律的对抗中表现自己的“牛”气。

  (来源:广州日报)netease
本文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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