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副教授称若物权法生效重庆钉子户可以胜诉

2007-03-21 13:07:36 来源: 河南报业(郑州) 网友评论 0 进入论坛
  •   核心提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岩称,根据目前公众对公共利益的认识,开发商建商业用房,一般来说不属公共利益范畴,所以,若《物权法》已生效,该“钉子户”应可胜诉。

《物权法》能否扮演“起钉锤”角色

网友:请问“钉子户”到底是什么意思?若这几户能够真正称得上是“钉子户”的话,那是否跟刚刚通过的《物权法》相悖逆?这个特殊问题是否会在《物权法》的实施过程中刻下第一道并且是深深的痕迹?

朱岩:“钉子户”这个词语是开发商给起的,完全是站在他们的角度来作的判断,其实有“钉子户”也有“强盗开发商”。如果你的赔偿不公平,程序不合法,怎么能说别人是“钉子户”呢?

网友:《物权法》在这里能不能扮演“起钉锤”的角色?

朱岩:《物权法》的出台,不是单纯给某一方做代言。关键还是看拆迁本身是否合法,如果拆迁本身不合法,那房屋所有人就可以手捧《物权法》,宣布任何人对自己的房屋都不能拆迁。以前不是有过这样的例子吗?北京的黄振曾经手持《宪法》与百余名街坊一起抵制强制拆迁。

豪宅和茅舍法律地位平等

网友:对“最牛钉子户”一事,我觉得开发商也可怜。开发商挖成那样,不能说人家错!毕竟人家投入了巨额资金,就因为一户拒绝拆迁,那工程就得一直拖着吗?我有个朋友是搞工程的,有一次需要征地,也是只有一户不愿意搬,房主可能比较有钱,根本不在乎赔那几万元钱,就是不同意拆,对此你怎么看?

朱岩:任何物权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打个比方,5000万元的豪宅和5万元的茅舍地位是平等的,你不能说你的经济价值大,就有了高人一等的法律特权。不能把经济效益拉进物权法,我们强调的是财产权利的平等,如果抛开这个前提,那是不是说富人的利益永远高于穷人?富人的事情永远比穷人重要?

网友:现在农村的土地产权不明晰,责任权利也不清楚,导致了很多问题,第一是毁庄稼,占耕地,政府要搞开发区,庄稼就要遭殃。第二是拆农民的房子,有的房子人家已经住几百年了,法律却不承认这个房子可以抵押。

朱岩:农民的土地问题在《物权法》的制定过程中是争论最激烈的一个问题,我们目前的《物权法》仍然没有把这个问题放开,原因就是不敢把农村的土地完全推向市场经济,农民没有社保,没有医保,市场经济的风险很大,如果农民把房子抵押出去,万一将来房子被拍卖,没有社保的农民就会流离失所。但是这个问题迟早会放开,将来条件成熟的时候,会制定相关的法律进行放开。

开发商自身不能强行拆迁

网友:在拆迁过程中,都有哪些部门具有强制手段?

朱岩:《物权法》对此没有详细规定,现实中比较混乱,遇到和开发商僵持不下的拆迁户,一般是由行政部门作出裁决,申请由法院强制执行。开发商自身不能强行拆迁。

网友:开发商擅自把该户房子周围挖空,停水断电,这样做合法吗?

朱岩:开发商和房屋所有人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他是不能擅自用强制手段的,在实施拆迁之前,公民有权享有正常的生活权利。从这个事情上看,拆迁这个事情不存在争议,存在争议的是补偿款的问题,我们现在的法律提倡的是和谐,这样的手段还是有失稳妥的。

网友:“现在中国没有房东只有租房客”这句话在网络上非常流行,这句话该如何理解?在中国,土地的所有权不归个人所有,也就是说,中国至今没有接受“耕者有其田,居者有其权”的理念。

朱岩:这个说法是错误的,以前我们在法律中仅规定了土地使用权的最长期限是70年,很多人就会觉得70年后房子是自己的,土地已经不属于自己的了,这种不确定性引起大家担心:难道产权到期后房子就没了?现在《物权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无限自动延期,其实这个规定已经很接近所有权了。可以说,这个填补法律空白的规定,对每个老百姓都有好处,使有恒产者有恒心。 文武贝贝

  本文来源:大河网-河南商报 作者:望开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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