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4日,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宣中民三初字第3号判决书”就一起商标侵权案件做出了判决。判决书在事实叙述部分认定汕头市康王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汕头公司”)所持有的使用在第三类商品上的第1172124号、第3125775号、第3125776号“康王KANGWANG”、“kanwan”、“康王kanwan”注册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笔者仔细研读了此判决书,顿感疑惑重重,漏洞百出:
第一,该案中的被告为安徽省泾县苏红乡慈坑村中村组村民李朝芳,案由是李朝芳于2006年5月17日注册了和汕头公司注册商标“康王”和“kanwan”相近的中文域名“中国康王”和英文域名www.kanwan.com.cn。12天后的2006年5月29日,汕头公司即将李朝芳告上法庭,而宣城市中院于2006年7月6日公开审理此案并于8月4日就做出了判决。暂且不论被告注册互联网域名的侵权行为有人为“制造”的可能,仅看案件发生、“对簿公堂”和判决的过程,似乎显得过于快捷和高效,我们的司法效率真有那么大进步吗?
第二,原告请求法院认定的是3125776号“康王kanwan”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而法院却在判决书的事实叙述部分中认定了1172124号“康王KANGWANG”、3125776号“康王kanwan”和3125775号“kanwan”三个商标为驰名商标。法庭未向原告要求提供另外两个商标的使用证据及驰名依据,就随意将这两个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显然违背了我国《民事诉讼法》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则。是内有隐情,还是法官过于热心?
第三,判决书中提到原告要求认定的第3类“康王kanwan”注册商标是2003年11月14日才获得注册的,使用的期限至起诉时仅有2年半时间,按照《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规定,注册商标连续使用不足三年,根本不可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第四,原告要求认定的“康王kanwan”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仅限于“牙膏、香皂”两种产品,而原告向宣城中院出具的与超级女生合作所播广告内容,是没有获得商标使用权的洗发水广告,没有牙膏和香皂广告;原告提供的关于“康王”所获得的荣誉证书、销售合同也都是与洗发水有关的,产品的销售额基本来源于洗发水,其牙膏、香皂的销售额寥寥无几,出具的证据资料与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完全不相符合,驰名商标的认定事关商标特殊保护,认定过程中必须结合具体使用的商品和商标,对应到具体的生产和宣传,不能张冠李戴,把不具备驰名条件的商品范围或商标形式认定为驰名商标。
最后,宣城市中院对汕头公司商标驰名的认定看起来也颇值玩味,该判决书仅在事实叙述部分使用了如下句子“本案原告所持的使用在第三类商品上的第1172124号、第3125775号、第3125776号“康王KANGWANG”、“Kanwan”、“康王kanwan”注册商标,本院依法为中国驰名商标”,原告汕头公司向法院提出的请求为以下五项:
一、依法确认原告所拥有的“康王.Kanwan”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
二、被告立即撤销在国际互联网上注册的“中国康王、www.Kanwan.cm.cn”域名;
三、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四、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
五、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的调查取证费用及全部诉讼费用。
而宣城市中院判决为以下四项:
一、被告李朝芳立即停止对原告汕头市康王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康王”注册商标专有权的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被告李朝芳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使用并注销中文域名,中国康王和英文域名,www.Kanwan.com.cn域名;
三、被告李朝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汕头市康王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为本案所支出的调查取证费用1500元。
四、驳回原告汕头市康王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即宣城中院的判决支持了原告汕头公司第二至第五项请求,判决的第四项为“驳回汕头市康王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即原告第一项商标驰名的请求被驳回了,那么原告“康王Kanwan”的商标究竟有没有被认定为驰名呢?
就凭着这么一个经不起推敲的判决,原告汕头公司却通过中国工商报、中国化妆品网、化妆品报等多家媒体,借助其生产的没有商标使用权的洗发水产品,大肆发布其持有的“康王kanwan”商标(核定使用范围:香皂、牙膏)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祝贺广告。上述种种疑惑,不得不让笔者质疑汕头“康王”商标是否真正驰名?我们的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所依据的事实是否真正客观、充分、真实?业内已有专家指出,汕头公司以扩大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侵害云南某知名药企的“康王”商标专用权,正在受到各地司法及工商部门的查处,其侵权使用的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是一个典型的、恶劣的案例”。专家指出,有的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逆向思维、钻法律的空子,人为地制造假案,从而获得对自己有利的裁决。这样的案件,损害了“中国驰名商标”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国家法律尊严何在?在中国大力倡导依法治国、执法为民的今天,一个小小的判决竟存在如此之多令人难以信服的疑点,不禁让人担忧当今法律工作者的执法水平,依法治国仍然任重而道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