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派出所长酒后驾车肇事逃跑案”一审宣判——
肇事逃逸成立 派出所长获刑5年
■本报记者 江枫 段玉良/图
张武德肇事逃逸成立,构成交通肇事罪,但鉴于其有自首行为,遂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分别赔偿两受害人家属8万和4万余元。云南省晋宁县公安局对张武德的肇事负有一定过错,对其赔偿承担连带责任。近日,就晋宁新街乡派出所原所长张武德车祸致两人死亡案,呈贡县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
性质构成肇事逃逸
张武德一直否认自己是肇事逃逸。他称自己感觉撞车后还曾下车寻找过,只是因为天黑而没有找到,他将车子开出一段距离后,想想不对,还向县公安局长和分管交通的领导汇报过情况。其辩护人也认为,张武德离开现场有天黑等因素,而肇事时摩托车和受害人被撞离现场,则是张武德没有能够及时发现的原因。
对此,呈贡县法院认为,张武德酒后驾驶造成两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发后不仅没有保护好肇事现场,反将车子开到一两公里外停着,在此期间,张武德并未向公安机关或其他相关部门报告过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符合国家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规定。
确实具有自首行为
呈贡县法院认为,张武德尽管存在肇事逃逸情节,但在案发后,他主动打电话向本单位领导说自己出事了,而且在自己上医院诊疗时,也一直开着电话,主动将自己的去向和方位告诉办案民警,其行为符合自动投案的条件。
虽然张武德没有供述自己驾车是如何与死者张正武所驾驶的摩托车相撞的,但其供述都是针对事发当晚自己所见情况的叙述,所以,其行为符合法律对自首的规定。
县公安局有责任
晋宁县公安局对张武德的肇事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也是焦点之一。庭审时,该局以张武德违规用车且不是职务行为进行答辩,否认自己有责任。
但呈贡县法院认为,晋宁县公安局作为张武德的所在单位,其所有的车辆属于国家特种车辆,在管理和使用上均有特殊的规定,但该局没有认真履行其管理职责,对造成本案事故的发生负有过错责任。
张武德作为晋宁县公安局的干警,开着警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表现为履行职务的形式,应认定为在从事“雇佣活动”,按照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中,张武德和晋宁县公安局就应对受害人家属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就意味着,假如张武德无力赔偿,晋宁县公安局就要履行对死者家属的赔偿责任。
死者家属有意见
呈贡县法院认为,受害人张正武的家属索赔31万余元,受害人张洪喜的家属索赔22万余元,里面均包含两人的死亡赔偿金和其父母子女的赡养、抚养费。但他们均是按照城市人口的标准计算的赔偿,考虑到张正武、张洪喜均系农业人口,又都有兄弟姐妹分担赡养义务,于是确定由张武德赔偿张正武的家属8.2万余元,赔偿张洪喜的家属4.6万余元,其间应该扣除张武德已经分别支付两家的2500元。
张武德曾分别付给两受害人家属2.5万元丧葬费用,法院人认为,这笔费用虽然超过了国家规定的丧葬费赔偿标准,但鉴于这是双方约定,而且两受害人家属也没有在诉讼请求里再主张丧葬费,因此这笔费用不从法院确定的赔偿金额中扣除。
最终,呈贡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张武德有期徒刑5年,赔偿张正武的家属7.9万余元,赔偿张洪喜的家属4.3万余元,晋宁县公安局对民事赔偿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宣判后,两受害人的代理律师杨中和陈永键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张武德自首成立有误,对其量刑偏轻,确定的赔偿也过低,他们正在考虑是否上诉。《云南信息报》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