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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车不能随便拉警报

2006-12-12 05:49:00 来源: 华西都市报  网友评论 0 进入论坛

  本报讯(记者刘诚)昨日,公安部在其网站上全文公布了《警车管理规定》,明确规定所称警车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用于执行紧急职务的机动车辆。《规定》指出,驾驶警车时出现不按规定着装、携带机动车驾驶证、人民警察证或滥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等情况,相关人员将被处分。记者从省公安厅获悉,我省已经启动警车统一外观标识工作,到2008年前我省警车将全部统一外观。

  根据规定,警车执行以下任务时可以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一)赶赴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事故及其他突发事件现场;(二)追捕犯罪嫌疑人和在逃的罪犯、劳教人员;(三)追缉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和人员;(四)押解犯罪嫌疑人、罪犯和劳教人员;(五)执行警卫、警戒和治安、交通巡逻等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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