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田东县的顾丽(化名)在南宁市某美容中心进行“隆胸”手术后,因疼痛难忍又索赔无果,最后将该美容中心告上法庭。12月6日上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顾丽认为美容中心没有隆胸术资质,便在她胸部注射了某种物状体,结果给她造成严重身体和精神上损害。而美容中心则表示,顾丽在手术后没有按要求护理,不愿接受顾丽提出的赔偿条件。
隆胸后靠药物止痛
2005年2月3日,顾丽因胸部扁平,到南宁市东葛路延长线一小区的某高级专业美容中心咨询,在美容中心的建议下,顾丽同意在该中心的医学美容整形部做注射隆胸手术。据顾丽说,手术后,她感觉乳房发硬,两侧不对称,右乳疼痛不已,因担心注射物体“侧露”,晚上睡觉时不敢右侧,平时手臂都不敢抬,有时痛得浑身无力,而且时常感觉有注射物流到肩部、臂部,整个乳房似乎像个“脓疱”,使她无法像正常人一样生活。为此,2005年9月,顾丽到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就诊,但仍未见明显好转。
为了止住疼痛,顾丽不得服用一些稍有依赖性的药物止痛。后来,顾丽在美容中心有关人员的陪同下,一起到该医院作了检查,经诊断为:结合临床考虑两侧乳房假体破裂,双乳假体置入术后,右乳部分假体位于皮下。经医生诊断后需住院治疗。顾丽认为,该隆胸手术严重侵犯了她的身体健康权,其精神上备受打击,请求法院判令美容中心赔偿医疗费17800元,后续治疗费5000元,精神赔偿费2万元,共计42800元。
隆胸资质之争成焦点
在此案审理过程中,争论第一焦点就是某美容中心是否具有施行隆胸手术的资质,以及手术医生是否具体隆胸手术资格。
顾丽的代理律师辩论认为,注射式隆胸会使用亲水性聚丙烯酰胺凝胶产品,对这种注射式隆胸产品的使用,国家医疗器械方面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该产品只限于在具有整形外科手术条件的三级甲等以上医院使用,但一般三级甲等医院现在都不会做这种注射式的隆胸手术,原因是这种产品注入到人体内后,是很难取得干净。而且规定中指出,只有乌克兰英捷尔法勒公司和吉林富华医用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两家公司的亲水性聚丙烯酰胺凝胶产品可以用于注射式隆胸手术,但这两种名称的产品都只能在正规的医院及整形医疗单位由经过专门培训的医生使用,由总代理商负责建立使用该产品医生的培训机构及发放统一使用资格证明。对于这些条件,某美容中心没有证据证明具备这样的资质。
审理中,某美容中心出具了一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证明其不是无证行医。但对注射式隆胸时所使用的产品名称,不愿作答,认为该案属于医疗纠纷,在作医疗事故鉴定后,自然会明白所用产品的名称。
乳房假体破裂该谁负责
审理过程中,某美容中心提出,按照整形的手术事项,手术后不能抽烟、喝酒,并要防止水碰到伤口,但顾丽并没按此护理。对此,美容中心的两位证人可以证明,术后看到顾丽继续在抽烟,且有水触碰到伤口,引发伤口感染。
对此,顾丽的代理律师表示,根据医疗服务美容管理办法中规定,执业医师以就医者实施治疗前,必须向就医者本人或亲属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和注意事项等,并取得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的签字同意。但美容中心未能在法庭上出具这方面的书面证据。
在法院提出“司法鉴定”时,某美容中心再次强调,此案应属医疗纠纷,应作医疗事故鉴定。法院认为,本案是否属医疗纠纷,是应该作医疗事故鉴定还是作司法鉴定,由法院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