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

储户3000万存款神秘“蒸发”

《中国民营经济周刊》特约记者 王甘霖

黎添福和吴益涛在广东省新兴县“翻船”以后,作为国有金融机构的中国建设银行新兴县支行骇人听闻的内幕也暴露无疑。

11月22日,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浙江省东阳市时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公司”)诉被告新兴县建行支付3000万元存款一案。此前的月5日,该院已经对涉案的刑事部分作出一审判决,新兴县建行营业室主任刘炳森因犯票据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该行副行长朱健民也因同样的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黎添福和吴益涛则因涉嫌多起金融诈骗案在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另案审理。

3000万存款神秘“蒸发”

国内金融机构在外汇市场、投资市场等资本市场的能力尚处于襁褓期,其主要靠存款与贷款之间的差额利息等政府“赐予”的垄断式优惠政策而生存。也就是在这样潜规则下,浙江省东阳市商人张守平当初没有识破黎添福和吴益涛设下的陷阱。

2005年3月,张守平经人介绍认识了黎添福和吴益涛。黎添福和吴益涛称,他们准备在广东省新兴县投资一个比较大的项目,须向新兴县建行贷一大笔款。只要张守平将3000万元存入新兴县建行20天时间,他们就可以顺利地从新兴县建行获得想要的贷款。为此,他们承诺在银行利息之外,另支付给张守平存款金额日万分之四(240万元)的“回报”。

精明的商人张守平当初认为,这是一笔收益非常可观而又没有任何风险的买卖。因为这3000万元只是存入国家的银行,并不是作为黎添福和吴益涛二人的担保金,不与用款人发生关系。但张守平一时又筹集不了这么多资金,于是张守平便找到自己的朋友-----东阳公司的总经理李某,让他帮忙在新兴县建行存入3000万,成全这比买卖。李某很爽快地就答应了,并决定由该公司分管财务的副总赵民到广东省新兴县建行办理相关存款手续。

同年3月15日,张守平和赵民,从浙江东阳出发,来到了广东省新兴县。赵民以东阳公司的名义在新兴县建行办理了开户手续,东阳公司当天就向该帐户转了3000万元。赵民在办理的开户手续过程中,除了预留印鉴以外,担心资金被动用,还做了特别说明:只有赵民本人才能支取或者转付这3000万元。

20天届满后,张守平便打电话给黎添福和吴益涛,说要按照当初的约定,拟将那3000万元转回东阳公司在浙江东阳市的账户。黎添福和吴益涛则称,他们还没有将贷款贷出,须等待一段时间。

在此期间,东阳公司因业务运转急需资金,而该公司存入新兴县建行的那3000万元又因“黎添福和吴益涛没有贷到贷款还须继续存着”。为此,张守平于同年4月到7月之间陆续借给了东阳公司1800万元。

2005年7月底,张守平再次给黎添福和吴益涛打电话,发现他们的手机已经无法接通。张守平心想,无论黎添福和吴益涛是否贷到款,已经过去四个多月了,现在必须将那3000万元转回东阳。

当张守平和赵民拿着新兴县建行出据的存款凭证来该行转款时,银行则告知,3000万元在东阳公司转入的第三天(即3月18日)就已经被转走,帐户余额仅为三天的利息1793.3元。警方立案以后,首先怀疑的对象就是这笔存款的介绍人张守平,并对他进行了刑事拘留。东阳公司则认为,这3000万无论什么人通过什么方式骗走的,与他们都没有任何关系,他们是新兴县建行的储户,现在有权利转走这笔存款,而新兴县建行又以各种理由予以搪塞,东阳公司只得于2005年8月5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新兴县建行返还其3000万存款及利息。

里应外合的金融诈骗

根据广东新兴、浙江东阳两地警方调查的情况证实,张守平不仅不涉嫌诈骗,而且也是本案的受害者之一,很快就被释放。真正的涉案人员相继在广东云浮、珠海等地落网。

后经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查明,新兴县建行副行长朱健民、营业室主任刘炳森对黎添福和吴益涛“大力协助”,共同导演了这起震惊金融界的特大诈骗案。

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7月5日所做出的(2006)云中法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下简称“17号刑事判决”)载明:2004年10月,社会无业人员黎添福和吴益涛在珠海市进行非法融资活动。2004年12月至2005年1月间,黎、吴二人利用其在珠海融资资金,先后注册成立了新兴县海中珠投资有限公司、新兴县嘉新服务有限公司、新兴县创新农业生物技术产业有限公司。

昔日在珠海从事地下金融诈骗活动的黎、吴二人一来到广东相对落后的新兴县注册了这三家公司以后,便以“投资者”的身份成为许多单位的座上宾。当然,也认识了新兴县建行的副行长朱健民、营业室主任刘炳森,并将之视为大客户。

黎、吴二人自从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浙江东阳市的商人张守平以后,成为他们在新兴“投资”以来的最大一个“项目”。

根据“17号刑事判决”载明:当东阳公司将3000万元存入新兴县的当日,营业室主任刘炳森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检查客户开户资料为名,复印了东阳公司预留在新兴县建行的印鉴卡和开户资料,于同日交给了黎添福,黎添福随即交给了吴益涛。吴益涛将东阳公司的印鉴卡复印件叫给了在珠海以刻私章为业的蒋春南。之后,蒋春南便按照印鉴卡上的印章式样刻制了东阳公司的支票专用章“东阳市时代贸易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及代理人“赵民”的私章。黎添福、吴益涛、刘炳森对蒋春南刻制的印章多次与复印件上东阳公司预留的印鉴进行了对比,并让蒋春南反复修改。3月16日,黎添福利用上述二枚伪造的印章,伪造了业务收费凭证,交由其公司出纳员孙小兰到新兴建行一东阳公司的名义购买了支票。3月18日,黎添福利用上述二枚伪造的印章伪造了东阳公司的支票,将东阳公司在新兴县建行的3000万元存款划入了他们自己的公司----“新兴海中珠公司”的帐户。

法院审理查明,黎添福和吴益涛除了给张守平支付了240万元的“投资回报”以外(记者注:此240万元后被新兴警方追回),其余款项全部转移或提取了现金。

2005年4月,黎添福、吴益涛再次合谋以同样的手段,让浙江省东阳市轻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轻工公司”)在新兴县建行存入了1000万元,又以同样的手段进行诈骗。

在诈骗东阳轻工公司1000万元的案件中,同样是新兴建行的营业室主任刘炳将该公司的印鉴卡和开户资料复印出来后,再交给蒋春南刻制了印章。

根据“17号刑事判决”查明:当蒋春南按照东阳轻工公司印鉴卡所留印鉴的模样把印章刻好以后,新兴建设银行的营业室主任刘炳森、副行长朱健民与黎、吴二人在新兴县大三元酒店对印章进行了对比,刘炳森、朱健民对印章提出了多处修改意见,并多次对比,蒋春南也对印章进行了多次修改。

法院的刑事判决认定:在为黎、吴二人对比印章之后,副行长朱健民担心发生风险问题,就嘱咐新兴建行营业室的风险经理李延萍要留意黎添福的人用来赚取款的票据真伪,做好风险控制工作。

同年4月7日,黎添福同样指派其公司的工作人员孙小兰利用伪造的东阳轻工公司的印鉴,到新兴县建行要求划转东阳轻工公司所存的1000万元。因该行营业员发现支票上的印鉴与东阳轻工公司预留的印鉴不符而未得逞。4月14日,新兴建行根据东阳轻工公司的申请,将存在该行的1000万元划转回了该公司。

这两起诈骗案均发生在新兴县建设银行,黎、吴二人在骗取东阳轻工公司1000万元的过程中,虽然时任副行长朱健民参与了“对印章进行了对比”,但他事后又给营业室的风险经理李延萍打了“要留意黎添福及其带来的人员所开立帐户的情况及其他相关业务,做好风险控制工作”的招呼,有加之该行营业员“发现支票上的印鉴与东阳轻工公司预留的印鉴不符”,才致使黎、吴二人此次的诈骗活动没有得逞。

因此,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对新兴建行原副行长做出了缓刑判决,原营业部主任不服一审判决,已经上诉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黎添福、吴益涛因涉及多起金融诈骗案,在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另案审理。

刑事判决背后另有隐情

虽然早在案发后不久的2005年8月5日,东阳公司就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新兴县建行返还其3000万的存款及利息,但直到一年零三个月以后的2006年11月22日,此案才在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记者所调查的有关书面证据显示,当原告东阳公司向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立案以后,被告新兴县建行便向法院提出此案中止审理的申请,其理由是“东阳公司可能涉嫌票据诈骗”(记者注:“17号刑事判决”证实,东阳公司是无辜的),民事案件的审理需要刑事案件有结果才能进行,即“先刑后民”。

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新兴县建行的申请裁定此案中止审理以后,广东本地的有关(?)一片哗然。

清华大学法学院民事诉讼法教授、博导张卫平在接受相关媒体采访时认为,东阳公司要求提取存款和建行被犯罪分子利用该笔存款信息诈骗了3000万元资金,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法律事实、完全不同的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民事存取款的法律事实;另一个是刑事诈骗银行资金的法律事实。存款纠纷的处理结果是银行支付储户存款;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是犯罪分子返还诈骗银行的资金并承担刑事责任。只要储户不是涉案的诈骗犯罪分子,刑事案件的任何处理结果都不应当影响银行支付储户存款的法律后果。这两个案件是完全独立的,两个案件的处理无论程序和结果都互不影响。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博导汤维建同样认为,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应中止审理。“先刑后民”原则适用的前提是此案与彼案在赖以形成的案件事实上完全具有同一性。如果某一个案件被解释为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则不能成立,或者只能附带成立。只有在刑事案件不成立的情形下,民事案件才能继续进行。换言之,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二者只能存一,不能并存。

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舆论的批评声和有关专家的指责声中完成了他们的“使命”,于2006年7月5日对刘炳森、长朱健做出了有罪判决(即“17号刑事判决”),并于同年11月22日对民事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

在11月22日的庭审中,原告东阳公司的代理律师王发旭、杨航远当庭指出,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中止审理”和“17号刑事判决”中所认定有关“事实”,完全是为此次的民事审理埋下伏笔,完全是一种袒护被告新兴县建行的行经。同时,两位律师还联名向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有有关方面递交了一份《情况反映》。

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在“17号刑事判决”中认为,张守平于2005年7月借给了东阳公司1800万元为“还款”。代理律师认为,张守平并不欠东阳公司的钱,尽管东阳公司是因为张守平介绍才到新兴县建行存入了3000万元,但存款合同的主体双方是储户(东阳公司)和银行(新兴县建行)。至于东阳公司当初因为周转资金紧张,张守平借给了东阳公司1800万元,是另外的民事法律关系,因为张守平没有义务也没有意愿替新兴县建行偿还1800万元。“17号刑事判决”的此项认定,超越了刑事审判的范围,与事实相悖。这种故意偏袒新兴县建行的错误认定可能减轻银行应当承担的支付存款义务。

“17号刑事判决”还认为,在该诈骗案中,诈骗嫌疑人骗取的不是新兴县建行的钱,而是储户东阳公司的钱的钱。代理律师认为,这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的歪曲。因为犯罪嫌疑人伪造了印章、支票后,以欺骗手段在银行划走钱,所骗为银行的钱。储户的钱存入银行之后即归银行所有,储户与银行之间形成的是合同之债,而不是物权之债。银行负有给付储户与存款本金等额货币及利息的义务,而不是给付储户存入银行的货币本身。

针对“17号刑事判决”中的两处有争议的问题,记者来到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采访,该院研究室的一位工作人员以“本案的审判长在外开会”为由予以拒绝,并称“被告人刘炳森已经提起上诉,此刑事判决尚未生效。”

国有金融机构的信用危机

在11月22日的庭审中,尽管新兴县建行的代理人以各种理由推脱银行方面的责任,但一个无法否认的事实是:东阳公司与新兴县建行是“储户”与“银行”的关系,而且如果没有银行的工作人员和诈骗嫌疑人“里应外合”,这3000万的存款是不会被骗走的。

人们通常认为,在没有合适的理财渠道的情况下,把钱存入银行是最安全的,但多起“里应外合”的金融诈骗案使国有金融机构的信用度已经大打折扣。

发生在新兴县建行两起金融诈骗案所反映出来的问题,不仅仅是金融机构内部的管理问题,也反映出了有关方面对国有金融机构的“权力”监管缺位。

东阳公司的3000万元于2005年3月18日被黎、吴二人骗走。同年4月7日,黎、吴二人用同样的手段再次骗取东阳轻工公司1000万元时,被营业人员识破而未得逞。两起案发生的间隔时间不到一个月,可以肯定黎、吴二人在骗取东阳轻工公司1000万元时,银行方面就已经看出所谓“存款大户”黎、吴二人的本来面目,但银行方面没有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直到同年7月底,东阳公司到银行支取存款发现3000万元被黎、吴二人“安全转移”后,银行方面才不得不报案。“新兴县建行的做法已经到了麻木的地步,”广州一位曾经关注过此案的记者认为,如此下去,银行在储户心目中的信任程度定会降到“零”度。

在类似的案件中,诈骗嫌疑人能够得逞一个关键的因素是,银行内部工作人员盗取了储户的预留印鉴,然后进行伪造,里应外合,使诈骗成功。

这几年针对银行的许多诈骗案件,都与“预留印鉴”有关。由于银行在办理业务时,认印鉴不认人,因此许多诈骗犯千方百计打预留印鉴的主意。目前,许多犯罪分子借助高科技手段伪造或变造存款单位预留银行印鉴,仿真效果逼真。由于一些银行对客户预留印鉴缺乏严密健全的保管制度,给银行工作人员泄露、随意动用,使犯罪分子屡屡得逞。

为让老百姓把钱存入银行以后有一种“金融安全感”,除了对银行本身的监管应该到位之外,有关方面还应当出台切实可行的措施,预防“预留印鉴”存款惯例所存在的问题,不给犯罪份子以可乘之机。 vingie

网易新闻,更多精彩在首页,
我也评两句
我的灌水记录
匿名发表

 

热点推荐



体育推荐

排行榜

娱乐推荐

不良信息举报信箱 客服电话:020-83568090 主编信箱 给网易提意见 网站地图 历史回顾
About NetEase - 公司简介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客户服务 - 相关法律 - 网络营销
网易公司版权所有
©1997-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