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消息
(蓝剑 美琪 本网记者盛利)为了帮助朋友筹集资金以注册公司,农业银行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县支行某营业所会计何某、出纳蔡某私自挪用公款20余万元。虽然次日便将钱归还了银行,但仍受到了法律的惩处。4月18日四川新闻网记者获悉,根据宜宾南溪县检察机关公诉,何某和蔡某已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04年,担任银行营业所会计何某的朋友刘某要注册成立公司,但是资金不足,于是请求在农业银行南溪县支行某营业所当会计的何某帮忙。刘请何某在其个人账户上空存人民币24万元用于注册验资,何某告诉刘某空存现金必须要通过银行出纳的许可,于是刘某又找到该营业所的出纳蔡某,多次请求,并一再保证在当日验资通过后就将24万元转回该营业所。
在刘某的游说下,蔡某最终表示同意。刘某随即到中国农业银行南溪县支行另一营业所,将巨额人民币转账到会计师事务所的账户上,以通过注册验资。第二天,会计师事务所将款项转至刘某的个人储蓄账户后,刘某立刻告知何某验资已获得通过,何某遂持刘某的存折和密码在该营业所将24万元归还了银行。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何某和蔡某自认为做得滴水不漏,但其私自挪用公款的行为最终还是被单位发现。随后,何某和蔡某被依法逮捕。近日,经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蔡某与何某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刘某参与和指使何某、蔡某挪用公款用于个人注册公司验资,应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论处。南溪县人民法院依法均对何某和蔡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来源:四川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