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永州讯(通讯员卿敬鑫)永州市某高校教师秦美蓉深夜在未竣工的办公楼避雨时,不慎从公路护坡坠入楼下的壕沟,造成八级伤残的严重后果。3月28日,东安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施工单位东安县第二建筑公司承担主要责任,赔偿损失6万余元。
2005年11月11日凌晨二时,永州市某高校女教师秦美蓉因其父亲去世,与其亲友一道在东安县花桥镇信用社附近的公路旁,按当地习俗焚烧死者的遗物。突然,下起大雨来了,众人连忙寻找避雨的场所。当秦美蓉跑至公路对面的还未竣工的花桥镇政府办公楼时,因天黑路滑,不慎摔下护坡与办公楼临街门面之间深达4米的壕沟,致使其L1椎体压缩性骨折、L4椎体粉碎性骨折、左胸第5前肋骨折,造成八级伤残的严重后果。为讨要说法,秦美蓉一纸状纸将施工单位东安县第二建筑公司告上了法庭。
东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东安县第二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对办公大楼临街门面与公路护坡之间形成的壕沟,不设置警示标志,也不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其不作为的行为违反了有关建筑安全管理法规,致使秦美蓉避雨时坠入壕沟受伤,应承担主要责任。3月28日,东安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东安县第二建筑公司负主要责任,并赔偿秦美蓉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合计63878.38元。(作者:卿敬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