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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详解“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

http://news.163.com 2005-04-01 19:30:49 来源: 新华网   网友评论 0 条

  新华网北京4月1日电(记者张毅)作为《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有关进口管理的具体办法,海关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财政部出台了《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并从4月1日起实施。海关总署关税司负责人就此政策的实施进行了解读。

  三条标准决定是否构成整车

  这位负责人说,进口汽车零部件是否构成整车特征,有三条标准:一是进口全散件或半散件组装汽车的;二是在《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认定范围内,包括进口车身(含驾驶室)、发动机两大总成装车的;进口车身(含驾驶室)和发动机两大总成之一及其他3个总成(系统)(含)以上装车的;进口除车身(含驾驶室)和发动机两大总成以外其他5个总成(系统)(含)以上装车的;三是进口零部件的价格总和达到该车型整车总价格的60%及以上的。第三项整车特征核定标准自2006年7月1日起开始生效。

  有利于规范汽车零部件进口秩序

  这位负责人指出,《管理办法》对汽车生产企业进口汽车零部件在国内生产组装汽车销售的,所进口的汽车零部件凡构成整车特征的,海关实施先保税加工、后征税清关的管理制度。凡构成整车特征的,按整车适用税率征税,不构成整车特征的,按零部件适用税率并计征关税。

  实施这一《管理办法》,有利于规范零部件进口秩序,打击非法拼装等不正当竞争,保护企业守法经营。由于《管理办法》规定,海关在企业生产组装汽车进入国内市场销售时才实施征税,可以有效遏制通过化整为零、分散进口等不正当竞争方式,逃避国家税收的行为,既保证了国家税收,又维护了公平竞争。

  违反《管理办法》将依法严惩

  汽车生产企业如果违反了《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如何处理?

  这位负责人指出,《管理办法》第六章对两类违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

  一是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海关依照《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违反其它法律法规的行为,即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在申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备案时,未如实申报进口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的,或者采用分散进口方式进口的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进口前未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的,由发展改革委暂停有关车型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待汽车生产企业纠正后,再予以恢复。(完)(来源:新华网)响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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