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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划分交通赔偿责任 规定五种情形可减轻赔偿

http://news.163.com 2005-02-20 17:11:34 来源: 南方日报   网友评论  条

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公安厅日前联合出台了《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去年5月1日起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从原则上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和许多具体制度进行了大量调整,但部分配套法规、司法解释尚未出台,因而在新法施行后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问题亟待解决。此次广东新出台的《意见》,从交通事故认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的调解、民事责任承担、赔偿数额的确定等六个方面,对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的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有证据能证明是行人违章、司机已采取必要措施的,司机可以减轻责任。上述集中体现新法“撞了不白撞”原则的规定,由于未能明确司机减轻责任的比例,实践中对这个问题各地、各界也存在很大争议。

广东新出台的《意见》区分了几种情况,以交通事故责任为参照依据,对减轻比例的幅度作了明确规定: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事故负次要责任,机动车方的减轻比例不超过20%;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事故负同等责任,机动车方的减轻比例不超过40%;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机动车方的减轻比例不超过60%;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机动车方的减轻比例不超过80%;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方的减轻比例不超过90%。

广东明确多项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处理细节

机动车撞行人至少赔一成

机动车和行人相撞,没有过错的机动车责任几何?在城市打工的农民被车撞,能不能按城镇人口标准获赔?被撞了除出钱担保外,有没有别的办法申请财产保全?我省出台的《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对上述社会各界广为关注的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解答。省高院及省公安厅认为《意见》是对国家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了细化和补充。

亮点一

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事故

机动车方至少赔偿一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有证据能证明是行人违章、司机已采取必要措施的,司机可以减轻责任。上述集中体现新交法“撞了不白撞”原则的规定,由于未能明确司机减轻责任的比例,各地各界在实践中对这个问题存在很大争议。

广东新出台的《意见》区分几种情况,以交通事故责任为参照依据,对减轻比例的幅度作了明确规定: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事故负次要责任,机动车方的减轻比例不超过20%;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事故负同等责任,机动车方的减轻比例不超过40%;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机动车方的减轻比例不超过60%;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机动车方的减轻比例不超过80%;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方的减轻比例不超过90%。

换句话说,除车祸损失是由行人故意造成的情况外,司机至少承担一成的赔偿责任。这是否体现公平原则呢?省高院和省交管局方面解释说,机动车运输属于《民法通则》规定的高度危险作业,在给人们带来极大便捷的同时,也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机动车发生车祸致人损害时,应承担无过错责任。我省的规定不仅体现了新交法的立法精神,而且体现了法律保护弱者、维护社会实质正义的一面。

亮点二

农村人被撞未必少获赔

部分情况消除城乡差别

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在确定人身损害赔偿金额标准时,对伤亡者区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这主要是考虑到城镇居民的平均消费水平和收入水平均高于农村许多。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户口人员到城镇工作、生活,如果单纯以户口作为区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依据,对于户口在农村但在城镇工作和生活的人员是不公平的。

《意见》第27条规定: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1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

亮点三

交警处理事故应及时扣车

增加保证人作为合法担保

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于保证受害人最终获得赔偿、杜绝因“执行难”产生“法律白条”具有重要意义。为保证当事人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意见》规定了两大措施:

《意见》规定:适用一般程序处理交通事故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法及时将肇事车辆予以扣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依法送达技术检验鉴定结论时,应告知各方当事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返还机动车的时限,并在规定情况下明确告知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意见》制订者同时注意到,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许多赔偿权利人往往很难提供相当于被扣车辆价值的财产担保,但如不对车辆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又很可能使赔偿权利人在判决生效后得不到实际赔偿。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实现社会正义,《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时,当事人除可提供财产担保外,还可提供保证人担保。但法院应对保证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保证人应当有合法的收入来源或固定资产,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并需其本人出具书面保证书。

亮点四

调解不再是必经程序

需各当事人书面申请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前,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是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即当事人只有在调解终结后才能向法院起诉。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不再是必经程序,需各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公安机关才进行调解。

《意见》制订者认为,由于当前我国普通民众对新法律的了解不多,而发生事故后由公安机关进行调解已经成为社会习惯,因此可能有许多当事人即使希望公安机关调解,却因未提交书面申请而没能启动公安机关的调解程序。所以,《意见》规定,公安机关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之前或送达交通事故认定书时,应当告知各方当事人有申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并向当事人发送空白调解申请书。

亮点五

保险公司应预支抢救费用

保险金应直接付给权利人

之前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大都没有约定保险公司可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意见》制订者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赋予赔偿权利人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规定保险公司在责任尚未确定时负有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受害者支付抢救费用的法定义务,在确定责任时负有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赔偿权利人赔偿损失的法定义务。因而保险公司应依照法律的规定直接向赔偿权利人赔偿保险金。

《意见》明确: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法通知相关保险公司或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支付抢救费用;保险公司不在规定时间内支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申请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应及时立案并裁定先予执行。

亮点六

五大措施保障及时获赔

当事双方协议可以有效

《意见》采取了五大措施,以促使车祸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即,第一“早确责”:事故后,警方要及时查明原因,确定责任。将扣留的车辆返还给机动车所有人或实际支配人前,一般应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第二“早调解”,当事人申请警方调解的,警方要及时做好调解工作,并制作调解书或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第三“快立案”,当事人如向法院起诉,只要提交事故认定书或当事人之间就赔偿达成的协议书及相关材料,法院即可立案。第四“速审理”,基层法院在审理此类案时,大部分采用简易程序审理,以缩短审理周期。第五“快判决”,对当事人在警方主持调解时或自行协商达成的协议,法院视为当事人为处理事故赔偿签订的民事合同,经审查如不具无效、可撤销情形,可依法认定有效,并据此判决,以提高办案效率。黄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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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2-20 22:50:45
无过错也要负责任,这对司机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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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也要负责任,这对司机不公平

123abc15 [211.152.172.*] 认为:
2005-02-20 22:01:01
很多的司机同志,开车是职业,她们也是弱者,谁来保护她们呢?

wcnmdjj [219.137.165.*] 认为:
2005-02-20 19:59:12
地方法规大于国法?如果各个地方都制定和国法不同的地方法规,要国法何用?何止担心,简直有点伤心,现在地方法规很多,真不知道是国法大还是地方法规大?如果地方法规大于国法,那还制定国法干什么?

网易网友 [221.204.191.*] 认为:
2005-02-20 17:58:42
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最大的亮点除了保护道路交通中的弱者外,还有一点就是摒弃了按事故责任大小论赔偿比例的不合时宜的《事故处理办法》。基本上规定了机动车的无过错责任,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只是例外,且减轻比例不能过大。无法想象只承担10%-20%责任能谓之“减轻”;那么司机这种过重的责任如何化解?《道路交通安全法》设计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使得几乎绝大多数的机动车与行人间(包括自行车)的事故都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先行赔付,只有超过限额部分才会涉及当行人有较大过错时,机动车一方的减轻责任问题。对于各地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中(包括北京《办法》)又回到原先以事故责任论赔偿比例老路上去,我感到极大的担心。

海渊 2005.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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